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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3-05-12 16:09 来源: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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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8号),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加强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测管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位于省政府批准认定的化工园区(集中区)之外,规模总量相对较大、经济效益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并经属地政府认定的现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被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支持企业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现有装备产品和产业链上下游项目。

第四条 依托《宜春市化工园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全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县级及以上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

(三)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四)具有完善的环保及事故应急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环保相关要求,按规定完成无害化处理处置。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未使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所列工艺技术或设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六)通过自建、共建、依托社会力量等方式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医疗、消防、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场所。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通过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未达到建立专职消防队标准的企业,应当结合实际配建微型消防站。

(七)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八)第一档: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含)以上;第二档: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3000万元(含)以上;第三档: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且获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对列入产业链强链补链或突破“卡脖子”技术的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1000万元(含)以上。

(九)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十)上年度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火灾亡人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当年度没有受设区市级及以上安全和环保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宜春市化工园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工作,化工重点监测点首次申报时间为2023年5月至12月,采取即报即审原则。属地工信部门负责牵头受理企业申请和认定材料报当地政府。主要包括:

(一)企业立项(备案)、环评、能评、安评(或三同时)、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批复、安全生产标准化、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证明材料;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获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等佐证材料;

(三)经过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或近三年)企业纳税证明;

(五)企业土地使用证;

(六)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所属园区管委会或者政府出具的上年度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火灾亡人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当年度没有受设区市级及以上安全和环保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说明材料;

(八)需要提报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组织属地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企业,以正式文件逐级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宜春市化工园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  宜春市化工园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各县(市、区)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或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拟定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并公布。首次认定情况公布后1个月内报将名单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此后每年3月底前将认定情况报送有关单位。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的属地责任,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监测点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化工重点监测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重新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违规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火灾亡人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允许企业在不扩大现有产能或改变产品的前提下,为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升级在原址更新危险化学品生产技术、工艺和主要装置、设施);整改完成后,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化工园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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