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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004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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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协宜春市委员会五届三次会议第0004号《关于有效提升生育意愿的建议》收悉,现就文中“将辅助生育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报销以解决生育成本过高的问题”的建议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生育政策的决策部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宜春市医保局立足职责职能,为营造良好生育氛围,提振女性生育意愿,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

(一)始终高度重视人口问题,目前已将符合条件的生育支持药物溴隐亭、曲普瑞林、氯米芬等促排卵药品纳入支付范围,提升了不孕不育患者的用药保障水平。

(二)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术后镇痛”等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赣医保〔2022〕5号)要求,自2022年3月8日起,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实施“分娩镇痛”技术过程中,将其中涉及的“术后镇痛”项目医保支付类别由“自费”调整为“甲类”,“麻醉中监测”项目医保支付类别由“乙类”调整为“甲类”。

(三)根据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三孩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医保字〔2021〕27号)要求,一是自2021年5月31日起,我市将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二是自2021年5月31日起,我市将城乡居民参保妇女生育三孩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同步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清单制度有关规定,根据上级医保部门工作要求,立足“保基本”的定位,逐步把医保能承担的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费用可控的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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