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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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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县(市、区)、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目标是: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严格依法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到落实。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行政机关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方面: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宜春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栏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按考核评分分别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进行排序,并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采取季度通报制度,每年不少于四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十二条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三区”管委会可依照本制度制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市政府各部门可依照本制度制定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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