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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赣府发[2003]21号文件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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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03〕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赣府发〔2003〕21号)精神,现就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积极推进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省政府决定对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进行调整,即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基本要求,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完善农村税制,规范农业税征管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地要始终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好省政府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
二、抓住关键,确保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认真把握政策,抓住关键环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一)要明确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范围。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除烟叶继续按原政策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其他农业特产税一律改征农业税。园艺作物中的蚕茧、毛茶分别改按桑叶、茶青征收农业税。对牲畜产品、蜂蜜及其他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含水产品和食用菌)和在零星分散地块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税,也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要熟悉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计征办法。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一律改按当地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征农业税,税率按不超过7%确定;去年已改征农业税的,基本维持不变。对在非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在生产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包括食用菌、捕捞水产品、在占用非耕地开发的水面上生产的水产品和在收购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后的农业税计税收入以上年农业特产税计税收入为上限从低确定。非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在生产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税率一律在原8%的基础上下调为6%;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等4种在收购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税率一律在原8%的基础上下调为7%;烟叶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税率维持原20%不变。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其征收环节维持不变,并继续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20%;对去年计征的农业特产税按政策没有承担附加的,改征后继续不承担附加。
(三)要掌握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转移支付补助和执行时间。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赣府发[2003] 5 号文件调整全市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的通知》(宜府发 [2003]15号)停止执行。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水果、毛茶、花卉、苗木、油茶、药材、蚕茧等7种农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其中在7月1日之前已过收获季节的,本年内不再向农民补征农业税;已安排下达的转移支付指标收回,改按这次改革要求重新安排,并对2003年未征收春茶农业特产税造成的减收给予一次性补助。
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对改征的农业税实行限额征收,2003年我市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总额控制在4531万元。每个农户改征的农业税不得超过2002年农业特产税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按此次下达的指标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前已经收取的农业特产税,可以抵扣今年的农业税任务。超过去年征收水平的,要在年底前退还给农户。
三、明确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工作。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是农村税收政策的重大调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一)吃透精神,抓好宣传。各级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各项政策,保证改征工作顺利开展和各项政策执行不走样。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政策交给群众,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认识和理解政策,自觉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要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教育,使纳税人和广大农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交纳税款。
(二)严把政策,抓好落实。严格按省确定的政策,深入调查研究,摸准摸清实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改征后的农业税征收任务落实到农户和纳税单位。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和测算情况经政府批准后,在2003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抄送市财政局。要继续贯彻“据实从低”的原则,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确保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自觉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核定改征后的农业税征收任务时,要根据土地性质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收入状况,不得平均摊派;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得到大多数群众认可。
(三)转变作风,抓好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在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工作中违反政策、并引起严重后果的,要根据《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进行严肃查处。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执行政策中的偏差和问题,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制定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要认真接待和处理农民来访、来电和来信,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农民反映的问题,及时预防和化解改征工作中的矛盾,确保改征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村稳定。

 附件:宜春市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核定转移支付和限额控制表

 

                                二OO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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