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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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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条 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 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市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信息。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当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八)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定全市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中央、省驻宜春市企业(煤炭企业除外)、全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非煤矿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六)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执行。

(七)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八)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牵头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交通安全事故、企业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风景名胜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九)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监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活动。

(十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五)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鼓励、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经营成品油网点。

(四)负责宜春市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和石油(成品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参与有关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信息产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四)负责船舶修造企业行业管理。规范船舶修造企业管理,加强船舶修造企业资质管理,组织开展整治非法造船专项活动,取缔非法造船。

(五)负责电力生产、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及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非法经营点。

(六)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七)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依法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三)依法查处已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全市已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的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四)负责对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调查处理较大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属国有资产经营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参与所属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较大生产安全、企业火灾、企业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职责:

(一)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市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相关奖励等所需的经费。

(二)积极向上争取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专项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对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指导、督促全市公安机关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与全市较大生产安全、企业火灾、企业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其他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警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起草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草案;组织实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隐患排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三)组织指导和依法实施全市机动车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管理;监督车辆安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负责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五)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

(六)参与组织指挥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指导较大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消防安全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

(三)组织实施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全市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制定重大火灾事故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治责任;对列入我市重点监控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四)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宾馆、饭店、商场、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五)监督检查全市消防工作,负责全市火灾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依法组织较大火灾事故的扑救工作,承担以抢救人员为主事故的救援工作;参与全市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水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所管养的公路、渡口、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组织和协调开展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危险品企业及其运输车船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道路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

(五)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及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地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组织排查农村公路危桥险段,并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六)负责城市公交客运及出租车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参与道路、水上交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

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负责市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学校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二十一条 市防震减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震紧急救援组织工作。

(二)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三)参与制定地震重建规划,按职责权限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涉及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

(二) 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三)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法规,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督促发生伤亡事故的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五)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己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六)负责市工业学校及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七)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超深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依规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大坝、江堤、河堤、水库、湖泊、水渠以及农村山塘的安全监控工作,指导、协调县、乡两级政府和部门做好决堤、垮坝等隐患事故的整治和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六)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七)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农业种植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市种子、农药、肥料、鼠药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四)负责全市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参与全市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和农业生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的农业机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拖拉机、农用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较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宜春车务段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境内铁路运输及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铁路道口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群众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三)负责分析预测铁路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统计上报境内的铁路路外事故情况。

(四)参与境内铁路路外及道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服务业发展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内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全市内贸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加油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非法经营成品油网点。

(三)负责民爆器材销售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四)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中心城区供水、道路照明以及垃圾、余土、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施工及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燃气行政许可及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中心城区建设领域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四)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三)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全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二)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较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参与全市食品、药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以及有关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三)负责全市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四)监督检查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五)编制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组织演练。

第三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三)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督,督促检查企业对弃库、闭库环境安全责任的落实;

(四)负责选矿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安全的违法选矿行为;

(五)负责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饮用水源保护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

(六)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二条 市粮食局职责:

(一)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

(二)组织粮食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在本系统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指导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关于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或专题节目;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负责电影院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

(三)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

(四)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竹木加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二)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救助站、福利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福利企业落实安全工作;

(三)负责农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四)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生产领域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以及涉及安全生产在用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协助上级部门对汽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的审查工作,负责对相应检验单位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拼装车辆非法生产点;负责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和协助查处使用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的安全监察,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质量(含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协助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

(四)监督检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五)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组织全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药品、消费环节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和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产品安全责任制,防范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中毒和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和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有关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星级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和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有关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地方海事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二)负责航道、航标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排查、整治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查处“三无”违法运输船舶,整顿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四)负责授权范围内我市船舶登记和船员适任资格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五)配合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渡口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渡口船舶登记和渡口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组织编制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较大水上安全事故的搜救工作;参与有关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供销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供销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及其原材料销售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二)指导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市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负责全市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公路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境内属公路管理局管养的国道、省道、县道公路的养护和下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所属路桥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三)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公路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五)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体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参与有关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依法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四)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五)参与较大生产、企业火灾、企业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共青团宜春市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

(四)积极参加每年六月份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第四十七条 市司法局职责: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四十八条 市民营企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统称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全市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配合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推动中小企业提升安全水平。

(三)配合市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服务全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安全行为,做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审核拟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第五十条 宜春银监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安全信用挂钩制度。

(二)负责本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县(市、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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