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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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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修订,经市政府2012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3日   

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每年评审一次: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公民:

  (一)在本市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得以下奖励之一的: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次以上;

  2.省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一次以上;

  3.省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两次以上。

  (二)在本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本市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授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二)经市级以上科技成果或新产品鉴定,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以下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经市级以上科技成果或新产品鉴定、科技项目验收,取得重要成果,具有很大市场实用价值的新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并经1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本市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及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研究,经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取得重要成果,并经1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能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对本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年只授予1—2人,在没有符合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可以空缺;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的奖励项目总数在35项左右。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个人、组织,下同)由以下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第十三条前条所列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科学技术发展情况,推荐符合本办法第八至十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和组织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的评价标准、公平的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者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各新闻媒体发布。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每年60万元,其中市本级财政安排30万元,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专项列支,并根据市财政增收情况同步增加。市财政安排的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对本辖区获奖人员按同等标准予以配套奖励。市直单位获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同等标准予以配套奖励。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每人10万元,根据每年评审情况由市财政据实拨付。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的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登记设立科学技术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7日市政府发布的《宜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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