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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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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1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3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项,承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6项。

各地、各部门对此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做好衔接和落实,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涉及《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宜府发〔201219号)公布的项目,以此件为准。

附件:

1.宜春市市级取消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项)

2.宜春市市级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201375

附件1

宜春市市级取消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项)

序号

单位序号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1

市人保局

1

举办大型人才交流会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2

市水利局

1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

3

市国税局

1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4

2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5

4

市地税局

1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6

2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7

5

市商检局

1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附件2

宜春市市级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序号

单位序号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办理

时限

(工作日)

备注

1

1

市发改委

1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

除主要河流(赣江、抚河、修河、信江、饶河)外,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

2

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

2

市工商局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3

4

2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

国务院下放到省级,省级下放到市级

5

3

市科技局

1

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1031国务院批准,1988111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18《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0

国务院下放到省级,省级下放到市级

6

3

市科技局

2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1031国务院批准,1988111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18《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20

国务院下放到省级,省级下放到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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