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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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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有关要求,经2023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字〔2021〕14号)文件。

特此通知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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