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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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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9日

宜春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赣府厅发〔2017〕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宜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宜春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防治现状

“十二五”期间,全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各项防治措施全面落实。全市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2万例,治疗成功率保持在85%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明显下降,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与此同时,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目前我市每年新发肺结核患者0.4万余例,发病数和死亡数均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第2位;公众对结核病的主动预防意识不强,耐多药和流动人口肺结核发现与治疗管理难度大,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仍有发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时有发生;现有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技术、人力、投入等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防治工作需要,部分地区服务体系运行机制还不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设施设备不足,基层防治力量仍显薄弱。“十三五”时期是我市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必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以及全国和全省卫生健康大会精神,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宜春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结核病防治机制不断完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明显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逐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具体目标如下: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服务均等化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所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痰培养检测能力。所有县(市、区)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结合精准扶贫、健康宜春等现有政策,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强化市、县两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确定宜春市人民医院为全市结核病定点医院,主要负责全市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的诊治。各县(市、区)要确定至少1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并对外公布;要改善诊疗条件,方便患者就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健全全市结核病防治医联体系统,完善耐药及疑难重症肺结核病人双向转诊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本辖区结核病人归口规范治疗管理等工作,落实国家相关减免政策。

2.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足够人员专人全职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各地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推进防治结合。各地要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提高医院内部政策学习能力,做好内部转诊及归口管理工作,非结核病治疗职能科室不得收治病人,以规避院内感染风险;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定点医疗机构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病人出现断药或丢失等情况,应在3日内上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现信息共享,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导共同开展追踪管理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强可疑症状者排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及疑似肺结核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疫情并登记。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县、乡、村要开展针对重点人群的肺结核普查。

3.强化耐多药及单耐利福平肺结核(以下简称MDR/RR-TB)患者全程管理。各地加强全社会预防MDR/RR-TB疾病的宣教工作,及时发现患者,提高纳入治疗率。加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MDR/RR-TB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MDR/RR-TB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各地发现确诊MDR/RR-TB患者后,要动员病人到耐多药定点医院接受进一步耐药规范治疗,尽量做到发现一例,规范治疗一例,全程管理一例。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疑似肺结核病人进行实验室检测前严禁滥用具有抗结核活性药品(左氧氟沙星等),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探索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各地可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患者隔离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居家治疗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健康宜春及精准扶贫等相关政策,对贫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提供随访复查的交通和营养补助,帮助其完成疗程,提高成功治疗率。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提升卡介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能力。确定宜春市人民医院、宜春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全市卡介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和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应指定卡介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治和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各地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市、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每年对本市、县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至市、县两级卫计委备案,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各地要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逐渐提高报销比例。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向当地乡镇(街道)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落实患者减免措施,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努力避免患者家庭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五)加强重点人群和贫困患者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较多的重点县(市、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明确学校为结核病防治工作责任主体,全面落实新生入学结核病项目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休学复学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开具休学复学证明供学校参照。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六)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做好免费抗结核药品需求计划,保障抗结核药品的连续不间断供应。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七)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八)主动融入深化医改。

1.建立医联体防治模式。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导向,建立区域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结核病防治分工协作模式。完善医联体上下级医疗机构协作、帮扶机制,畅通结核病患者双向转诊渠道。鼓励开展上级医院出具药物治疗方案,在下级医院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疗。对需要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症患者、手术患者,通过制定和落实入、出院标准和双向转诊原则,实现医联体之间顺畅转诊。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全市跨区域结核病专科联盟,并积极响应融入江西省结核病防治医联体,有效形成省、市、县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对接。

2.建立分级诊疗就医秩序。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选取部分县(市、区)进行结核病分级诊疗和患者综合管理服务模式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市各县(市、区)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结核病分级诊疗模式。

3.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鼓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介入到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并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鼓励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随访服务试点。积极协调配合民政救助、健康扶贫等工作,为患者提供营养物品、交通补助等方式,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四、落实部门职责

(一)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负责指导各地区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

(二)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协助市卫生计生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四)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五)市科技局。负责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基础研究和应用性研究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耐多药结核病防治、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治疗方案等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支持力度,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六)市公安局。负责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对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七)市民政局。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继续推动落实2012年《关于印发农村居民耐多药肺结核等15类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2〕29号文件精神,适当简化补偿流程,不得对符合条件耐多药肺结核病人人为设置门槛,阻碍病人得到应有补偿,并制订相应办事指南通告卫生计生部门并予以公示。制定工作落实时间安排,制订相应办事指南通告卫生计生部门并予以公示。

(八)市财政局。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每年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和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九)市人社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十)宜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十一)市食药监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

(十二)市扶贫和移民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十三)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加大政府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投入。各地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市级和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实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和工作需要,每年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支持结核病防治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高肺结核病人门诊治疗报销额度和比例。将肺结核病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对肺结核病的年度报销限额提至限定范围内的最高额,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报销限额及报销比例给予特殊性照顾。

(四)加强宣传教育。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五)强化监督评估。各地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地区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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