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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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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建设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1. 发布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江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宜春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物质帮助、照料服务、关爱服务等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备案后印发实施。“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各县(市、区)按要求制定并及时调整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按程序报上级政府备案后实施,服务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宜春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教体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二)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响应机制

2. 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和有关政策,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体系,推动评估结果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作为接受养老服务及享受其他相关政策待遇的参考依据。对申请养老服务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其他老年群体依据其意愿进行评估。培育老年人综合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3. 建立服务对象动态识别机制。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人口基本信息、社保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残疾人证信息、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保障信息跨部门归集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4. 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机构,注重发挥红十字会、基层老年协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作用,开展精神慰藉等探访关爱服务。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卫健委、市红十字会、市残联)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5. 加强相关制度衔接。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衔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老年人基本照护需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6.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项目支出。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比例不得低于55%。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7. 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落细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土地使用、财政补贴、税费减免、人才培养等政策,引导各类主体提供多元化养老服务。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加强融资信贷支持,推动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财园信贷通”贷款支持。优化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推动补贴重点向护理型床位倾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四)增强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8. 发展兜底性养老服务。保障公办养老机构有效运转,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优化乡镇敬老院资源配置,关停撤并供养人数少、硬件条件差、管理服务水平不高的敬老院。推进乡镇敬老院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探索乡镇敬老院县级统一管理。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仍有空余床位的可向社会开放、提供普惠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9. 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推进普惠养老签约工作,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开展普惠养老服务,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享受政府补助以及无偿或低偿使用场地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普惠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开。推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加大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引导国有资本布局养老基础设施,发展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主责主业的国有企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

10. 发展便捷性养老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分布均衡、功能完善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家庭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在城市,按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要求,实施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工程,市辖区街道、县城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100%的城市社区,并根据老年人口发展趋势和分布密度,统筹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院;在农村,实施养老服务提升工程,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县级特困失能人员专业照护机构,合理设置区域性中心敬老院,85%以上的行政村建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养老机构利用配建设施提供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家政、护理人员进社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建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网络。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1. 发展支持性养老服务。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娱、助浴等上门服务。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居家养老床位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加强家庭养老指导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组织公益培训、网络公开培训课程等方式,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实施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计划,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围绕满足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和资助标准,持续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全市改造8000户。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残联)

12. 发展医养结合养老服务。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需求,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突出护理功能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到2025年底,全市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开通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支持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乡村卫生站与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点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老年人医疗照护、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探索多样化中医药健康养老模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质量

13. 推进服务设施配建。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对基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各类闲置用房,对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4. 加强无障碍环境改造。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已建成居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加快信息化与无障碍建设深度整合,逐步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组织基层政务服务平台保留线下办事渠道,设置帮办代办窗口,为老年人提供帮办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工信局)

15. 加快养老服务人才培养。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探索实行“定点招生、定向培养、保障就业”的养老服务人员定向培养模式。建立市、县和养老机构三级养老服务培训和实训体系,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到2025年底,全市养老院长和养老护理员培训上岗率达到100%。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一次性入职奖补等补贴政策。开展“最美养老院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学习宣传活动,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对获奖选手根据有关规定授予“技术能手”等称号。(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6. 健全养老服务监管机制。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惩处欺老虐老等行为。加强涉老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到2025年底,全市80%以上的县级福利院和乡镇(街道)敬老院等级评定达到规定等级。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参与质量认证。加强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公共卫生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提高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持续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严厉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公安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督促指导。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县(市、区)综合考核、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等内容。依法依规开展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监测等工作,定期发布相关统计数据。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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