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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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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07〕39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4号)精神,紧紧抓住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利机遇,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做好企业上市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实施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也是我市推进改革开放战略的迫切需要。企业上市,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融资形式,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前瞻性选择。加速推进我市一批优秀企业上市以及拟上市企业引进的步伐,有利于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和骨干企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有利于改进企业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有利于筹集社会资金,推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加快股份制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我市知名度和对外影响力,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为区域经济新一轮发展抢得先机。目前,我市企业上市工作与全国、全省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上市企业数量不多,后备资源不足,扶持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措施不完善;特别是部分企业思想认识没有到位,不愿上市、不敢上市的小农经济意识较重。这些因素,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迅速扩张与壮大,尤其是制约了我市经济的跨越式发展。随着国内外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步伐加大,企业上市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发行审核程序逐步简化,股票发行速度明显加快,企业改制上市迎来了跨越式发展的新机遇。全市上下一定要认清当前企业上市的有利形势,增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转变思想观念,抢抓发展机遇,调整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举措,加快企业上市工作进程。 

二、明确目标,分类指导,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各项工作 

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政策扶持、积极发展的指导方针,按照“改制储备一批,辅导申报一批,上市发行一批,做大做强一批”的总体思路,以企业为市场主体,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推进企业上市各项工作,培植和壮大龙头企业及优势产业,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工作目标:到2008年底,全市筛选出30家以上优秀企业进入上市后备资源库,力争到2010年全市在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10家以上;积极引进境内外拟上市公司落户我市,力争2010年达到5家以上。

分类指导:对基础较好、具备上市条件的各类后备企业,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积极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后备企业,引导企业确定发展方向,通过重组整合,加快股份制改制步伐;着眼长远,把企业改制工作与今后上市工作衔接起来,在企业改制的初期,提前邀请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指导服务,为企业上市融资做好前期准备。

对股份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尽快确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指导服务,争取尽早进入辅导期。

对已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及时解决辅导规范及推荐上市过程中的问题,尽快上报上市材料。
鼓励企业采用兼并、重组、收购、买壳、借壳等方式多渠道上市融资,实现低成本扩张和间接上市。

三、政策扶持,强化服务,创造企业上市的宽松环境 

1、拟上市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严格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的时限要求,优先办理核准、备案和转报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满足企业需求。 

2、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完善原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含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和房产证等权证手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简化手续,一律以变更手续办理,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其他费用全免。 

3、拟上市企业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由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提供无息贷款先垫付,企业上市后一次性归还。

4、拟上市企业在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兼并、转让、财产登记、过户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予以免征;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5、拟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一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拟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直至企业上市后的前三年,当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60%比例提取上市公司促进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7、市政府每年在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在申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潜改造资金和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中给予优先支持。 

8、银行应增加拟上市企业授信额度,实行金融信用企业评级优先,信贷计划安排优先,贷款发放优先,确保拟上市企业的资金需求。 

9、对上市辅导期已获验收通过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县(市、区)财政相应等额配套。上市成功后,由受益财政出资按筹资总额的5‰对企业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0、鼓励支持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市内的,视同改制上市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加强领导,主动协调,为企业上市提供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切实加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把企业上市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之一,列入全市工作考核内容,并建立领导班子成员挂点包扶责任制,每人分别挂点包扶1-2个拟上市公司,实行工作进展通报制;同时,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提取25%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列支,主要用于调查研究,邀请专家指导、授课,开展业务培训,宣传推介拟上市企业等活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为企业上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原“宜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宜春市发展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力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带头执行企业改制上市的有关政策措施,确保我市企业上市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企业改制上市的统筹规划、推介宣传和指导服务工作,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联系沟通,组织改制上市企业业务培训,对拟上市企业进行确认备案,跟踪督查上市工作进程,总结分析改制上市工作成效。 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和落实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规划和举措,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企业上市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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