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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林长制市级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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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春市林长制市级会议制度等

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林长制市级会议制度》《宜春市林长制信息通报制度》《宜春市林长制市级督察督办制度》《宜春市林长制目标考核体系(2018—2020年)》《宜春市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7日


宜春市林长制市级会议制度

为规范林长制工作议事程序,保障市级林长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18〕6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级总林长会议制度

(一)市级总林长会议由市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各市级林长,各县(市、区)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林长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市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同意召开。市级总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经市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决定林长制工作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

3.协调解决有关全局性重大问题。

4.市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市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审定后印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有关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和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二、市级林长会议制度

(一)市级林长会议由市级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有关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相关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协作组成员,市林长办公室主任或相关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市级林长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总林长会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区域林长制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

3.研究市林长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议题。

4.市级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市级林长审定后印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有关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以及相关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市级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三、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一)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各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负责同志、市林长办公室有关人员。

(二)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或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提出,按程序报市林长办公室主任确定后,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市级林长的指示批示。

2.审议拟提请市级总林长会议或市级林长会议研究的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

3.审议拟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4.审议拟提请市级总林长会议或市级林长会议研究的全市林长制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5.听取各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落实林长制工作情况的汇报。

6.市林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市林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涉及有关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的,由相应协作组成员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协调、办理和落实,市林长办公室做好进度跟踪;涉及市林长办公室的,由市林长办常务副主任督导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主任报告。

四、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络员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络员、市林长办公室有关人员。

(二)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或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提出,经市林长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1.协调督导相关协作单位落实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2.通报各协作单位推行林长制工作情况。

3.商议各协作单位推行林长制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4.商议林长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5.市林长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同意商议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商定的事项,由市林长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印发。

(六)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的一致意见,由有关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分别抓好落实。


宜春市林长制信息通报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林长制工作信息交流,及时了解掌握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市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18〕6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简报和专报制度

(一)报送要求。各级林长办公室要落实专人,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1.及时。及时发现、收集和报送第一手信息,涉及紧急或重要的信息应即呈即报。

2.准确。实事求是,全面准确,表述、用词、分析、数字确保无误。

3.规范。按程序做好信息的搜集、编辑、审核、报送,确保信息的严肃性。

(二)市林长制工作简报

1.报送方式。县(市、区)林长办公室和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应将重要的林长制工作部署、举措、动态、进展成效和问题建议及时报送市林长办公室。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2.处理运用。市林长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和筛选后,以《宜春市林长制工作简报》的形式,报送市级林长,印发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县(市、区)林长和林长办公室。

3.报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林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林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反映林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等。

(三)市林长制工作专报

1.报送方式。县(市、区)林长办公室和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应将重要的林长制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第一时间整理报送市林长办公室。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

2.处理运用。市林长办公室对专报信息进行筛选编辑后,以《宜春市林长制工作专报》的形式报送市级林长,并印发相关单位。

3.报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批办事项办理情况,林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系统性及建议性等重要信息,媒体反映的涉及林长制工作的重大舆情,以及其他专报事项。

二、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和县(市、区)林长对市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落实情况,年度目标完成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二)通报方式。以林长制市级会议、公文以及《宜春市林长制工作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市林长办公室负责工作通报制度的具体实施,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三、网络发布制度

根据县(市、区)林长办公室和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报送的信息,参照工作简报和专报制度,在认真选取、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利用宜春林业信息网林长制专栏等网络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全市林长制工作动态信息。

四、其他要求

(一)市林长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相关单位的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将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二)对因信息报送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或工作被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地方或相关责任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宜春市林长制市级督察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制工作的督察督办,扎实推进我市林长制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时保质完成,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18〕6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长制工作市级督察督办。

第三条  督察督办围绕林长制中心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督察督办主要内容包括市级总林长会议或市级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市级林长批示批办事项,林长制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认为需要督察督办的事项。

第二章  督察制度

第五条  督察工作分为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全面督察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作单位参与。专项督察参照全面督察程序进行,可由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负责组织。

第六条  全面督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督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督察对象为地方各级林长和林长办公室。

第七条  督察工作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督察立项。根据督察内容和工作需要,全面督察由市林长办公室拟定督察事项,报市级林长同意后立项;专项督察由市林长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同意后立项,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督察事项报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立项。

(二)拟定方案。督察立项后,根据督察事项拟定工作方案,明确督察方式、人员、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限等,经市林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以市林长办公室的名义下发督察通知。

(三)现场督察。督察人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核实,提出整改要求。

(四)结果反馈。督察结束后,及时撰写督察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将督察结果及时反馈督察对象。全面督察报告,应及时呈送市级林长;专项督察报告,应同时报送市林长办公室。

第八条  对督察中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应采取督办方式督促落实。

第三章  督办制度

第九条  督办按照实施主体不同,分为市级林长督办、市林长办公室督办、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督办。

第十条  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督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的事项。

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单位。

第十一条  市林长办公室督办内容主要包括市级林长批示批办的事项,涉及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县(市、区)需要督办的事项,督察中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以及协作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等。

督办对象为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和下级林长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级林长督办的内容主要包括市林长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督办过程由市林长办公室负责跟踪协调。

督办对象为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地方各级林长。

第十三条  督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等书面形式开展。

督办函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四条  协作单位督办函由各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负责同志签发。

市林长办公室督办函由市林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市级林长督办函由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林长签发。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接到督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当报市林长办公室协调。

第十六条  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林长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措施等反馈至市林长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市级林长制协作单位督办的事项完成后,应将本单位督办的情况报市林长办公室。

第十八条  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的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督察督办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对特别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察督办,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宜春市林长制目标考核体系(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8〕31号),根据省下达的考核指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目标考核体系。

一、保护性指标

1.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

到2020年,确保全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7.1%以上(各县市区具体指标见附表)。

2.活立木蓄积量(约束性指标)

到2020年,确保全市活立木蓄积量达到6410.4万立方米以上(各县市区具体指标见附表)。

3.林地保有量(约束性指标)

到2020年,全市林地保有量保持在106.7688万公顷以上(各县市区具体指标见附表)。

4.森林保有量(约束性指标)

到2020年,全市森林面积确保达到100.0673万公顷以上(各县市区具体指标见附表)。

5.森林防火

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确保辖区内森林防火各项指标在目标考核办法规定的范围内。

6.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落实省、市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考核办法,确保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各项指标在目标考核办法规定的范围内。

7.生态公益林保护

为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我市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持在33.3521万公顷(各县市区具体指标见附表)。

8.天然林保护

全面落实天然林停伐政策和管护措施,使所有天然林得到有效保护,不断提升天然林质量和功能,确保辖区内已纳入天然林管护补助的面积不减少。

9.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保护好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自然保护地,保持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系统性,健全完善野生动植物保护网络。

10.古树名木和乡村风景林保护

辖区内古树名木和乡村风景林得到有效保护。对普查确认的古树名木全部进行挂牌建档。

二、建设性指标

1.重点区域森林绿化美化彩化珍贵化建设

加强重点区域森林绿化美化彩化珍贵化建设,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任务完成率达100%以上。

2.营造林生产计划

加大营造林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营造林生产计划,任务完成率达100%以上。

3.林下经济发展

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任务完成率达到100%以上。

宜春市林长制工作目标表(2018—2020年)

单位:万立方米、公顷

序号

单位

森林

覆盖率

活立木蓄积量

林地保有量

森林保有量

市级以上
生态公益
林面积

2018

2019

2020

2018

2019

2020

2018

2019

2020



宜春市

57.1

6157.7

6282.8

6410.4

1064664

1066176

1067688

998997

999835

1000673

333521

1

袁州区

60.1

302

308.1

314.4

131263

131450

131636

122802

122905

123008

37960

2

樟树市

22.91

135.4

138.2

141

33189

33236

33283

29386

29410

29435

10000

3

丰城市

36.49

248.3

253.3

258.4

107358

107511

107663

99284

99368

99451

40649

4

靖安县

83.45

1205

1229.6

1254.6

114545

114707

114870

109163

109254

109346

42607

5

奉新县

64.55

618.2

630.8

643.6

105803

105954

106104

99529

99613

99696

30998

6

高安市

37.53

440

448.9

458

88400

88525

88651

82281

82350

82419

20622

7

上高县

46.82

365.2

372.6

380.2

69866

69965

70064

61452

61503

61555

20813

8

宜丰县

71.97

966.6

986.2

1006.2

137969

138164

138361

130502

130612

130721

47983

9

铜鼓县

87.42

1157.7

1181.2

1205.2

135383

135576

135768

130012

130121

130230

41213

10

万载县

67.64

578.2

589.9

601.9

114198

114360

114522

108553

108644

108735

33103

11

明月山

83.31

141.1

144

146.9

26690

26728

26766

26033

26055

26077

7573


宜春市林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动各级政府履职尽责,促进林长制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18〕6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乡镇(街道)的考核,由各县(市、区)组织,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二、考核原则

(一)结合实际、科学设置。林长制考核与年度林长制工作重点相衔接、同部署,注重工作考核与目标体系考核内容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

(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地推进林长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林长制工作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三)客观公正、比学赶超。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反映各地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的实际成效,营造创先争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工作考核(30分)

市林长办公室根据市林长制年度工作重点和日常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林长办公室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二)目标责任考核(70分)

1.保护性指标(45分)

根据《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森林资源保护职责,造成一般生态环境损害(四级)后果的扣10分,造成较大生态环境损害(三级)后果的扣25分,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二级)及以上后果的扣45分。

(1)森林覆盖率(5分)

    确保辖区内森林覆盖率稳定在目标值以上的得5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活立木蓄积量(5分)

活立木蓄积量达到年度预期值的得5分;少于年度预期值的,每减少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林地保有量(5分)

林地保有量达到目标值的得5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发生破坏林地事件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4)森林保有量(5分)

森林保有量达到目标值的得5分;每减少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5)森林防火(5分)

森林防火全部指标在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所规定范围内的得5分,每一个指标不达标扣1.5分,扣完为止。

(6)林业有害生物防治(5分)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全部指标在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考核办法所规定范围内的得5分,每一个指标不达标扣1.5分,扣完为止。

(7)生态公益林保护(4分)

确保辖区内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不减少,且管护措施落实到位的得4分;面积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发生破坏公益林事件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8)天然林保护(4分)

确保辖区内已纳入天然林管护补助的面积不减少,且天然林停伐政策和管护措施落实到位的得4分;面积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发生破坏天然林事件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9)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4分)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自然保护地管理到位的得4分;发生破坏保护地事件的每起扣1分,发生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事件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10)古树名木和乡村风景林保护(3分)

完成普查确认的全部古树名木挂牌建档工作,并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的得1分,未采取保护措施或发生破坏古树名木事件的不得分。开展了乡村风景林建设的得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对乡村风景林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的得1分,未采取保护措施或发生破坏乡村风景林事件的不得分。

2.建设性指标(25分)

(1)重点区域森林绿化美化彩化珍贵化建设(10分)

完成省下达的年度重点区域森林绿化美化彩化珍贵化建设任务,任务完成率达100%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营造林生产计划(10分)

完成省下达的年度营造林生产计划,任务完成率达100%的得1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3)林下经济发展(5分)

完成省下达的年度林下经济建设任务,任务完成率达100%的得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影响度考核

1.加分项目

(1)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中央领导批示,以及中央国务院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5分;

(2)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省领导批示,以及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2分;

(3)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市领导批示,以及省厅局和市委市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1分;

(4)在中央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的每次加2分;

(5)在省级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的每次加1分;

(6)在市级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的每次加0.5分;

(7)代表市级以上接受上级部门检查验收的加1分,通过上级部门检查验收的加5分。

同一事项受多次采用或表彰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减分项目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负面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减分:

(1)受到中央领导批示事件的每起扣5分,受到省领导批示事件的每起扣2分,受到市领导批示事件的每起扣1分;

(2)被国家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3)被省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4)被市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5)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

(6)被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

(7)被市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5分;

(8)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刑事案件的每起扣2分。

同一事项受多次通报或曝光,不累计减分,以最高分计。减分不设上限。

四、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

五、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报市林长办公室,并提供辖区内各乡镇(街道)林长制工作考评结果。逾期不报的,视作未开展自评。

(二)市级评分。次年2月中旬前完成。市林长办公室结合各县(市、区)自评和佐证材料进行评分,视情况实地核实,形成考核结果。

(三)公布结果。市林长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市级总林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发布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纳入各地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流域生态补偿等考核考评内容,严格奖惩。同时,将林长制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由市政府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由县级总林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总林长向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负责本区域的市级林长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同时抄送市林长办公室;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受其委托的市级林长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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