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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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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930

宜春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

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规范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根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江西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

  市人民政府依法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副职,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担任正、副县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宣誓组织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各部门(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宣誓仪式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等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四、宣誓场所要求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场所设在宜春文化艺术中心三楼人大会议厅,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场所由各部门(单位)自行设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设立宪法宣誓台,宣誓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宣誓程序

  宣誓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

  (二)全体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三)宣誓人在监誓人监誓下进行宪法宣誓;

  (四)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结束。

六、宣誓仪式要求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实施单位在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在宣誓台后方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排列站立,左手自然下垂,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和其他宣誓人自报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七、其他有关要求

  (一)参加宣誓仪式时,宣誓人员应当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要求整洁、得体。

  (二)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批次宪法宣誓。

  (三)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其他职务或者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的,不再进行宪法宣誓。

  (四)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

  (五)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保留宣誓仪式影音资料。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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