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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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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04〕90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宜春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明确“禁实”的工作任务
实心粘土砖是一种资源消耗型产品,不仅大量破坏土地、消耗能源,而且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因此,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对利废、节地、节能和改善建筑功能,以及对墙体材料行业结构调整,实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禁实”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宜春市中心城区的“禁实”工作。
按照《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要求,宜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含建筑工地的临时设施、工棚、围墙等),自2005年6月30日起零零线以上墙体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清理整顿,确保“禁实”工作落到实处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凡属宜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建筑工地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占用耕地以及无证照的实心粘土砖厂;2005年6月30日后违反“禁实”规定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地。
(三)清理整顿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市、区联动的方式,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4年12月—2005年1月)
市墙革部门加大对“禁实”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大力宣传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优点,介绍有关墙改政策法规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宣传“禁实”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动全社会参与“禁实”工作。
在《宜春日报》、宜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全文刊登和播发《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
召开市直有关部门、袁州区政府及其相关乡镇街办负责人参加的“禁实”动员大会,召开砖瓦企业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参加的座谈会,宣传国家和省市政策,明确“禁实”要求。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5年2月—3月)
由市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环保局、袁州区政府等单位组成调查组,各相关乡镇街道办配合,对宜春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实心粘土砖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企业数量、窑型、产量销量、占用耕地、环境保护等情况以及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取土许可证发放等情况。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2005年4月—6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进行集中整治。
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调查摸底情况,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下发取缔、限期改正或限产通知书。
对占用耕地的实心粘土砖企业,无论其大小,一律坚决予以取缔,限期复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通知书依法注销其取土许可证、临时用地证和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通知书依法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对无证照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通知书,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对生产规模小、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能耗高、达不到环保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实心粘土砖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部门收回有关证照,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予以关闭。
对不毁田、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地、江河淤泥等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经审核具备生产条件的,下达限产通知书,可以定量生产实心粘土砖。市墙革办要帮助其提高技术含量,引导其转产新型墙体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其产品的监督检查,杜绝不合格产品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第四阶段:执法监督(2005年7月—8月)
2005年6月30日后,由市经贸委、建设局、城管局等部门对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凡违反《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宜春市人民政府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通告》,在宜春市中心城区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单位,由市经贸委按照《条例》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凡建设单位强令设计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或者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款。凡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凡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齐抓共管,形成“禁实”工作合力
(一)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建设局、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城管局、公安局、宜春供电公司、袁州区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宜春市中心城区“禁实”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市中心城区的“禁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市墙革办),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袁州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配合宜春市中心城区的“禁实”工作。
(二)职责分工。“禁实”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联动机制。
——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禁实”工作计划,对违反“禁实”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协调解决“禁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发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积极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工作,全面停止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企业的土地供应,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依法查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各类违法占地、破坏耕地的案件。对限期关停、拆除的砖瓦企业依法注销其临时用地证、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
——工商部门对非法取土烧砖、不具备合法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对于应整改、复耕的砖瓦企业,凡超期没有整改、复耕的,一律不予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建设规划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严格把好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关,对在“禁实”区域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设计(或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对不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税务部门对违法占用耕地的砖瓦企业,在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后,要及时注销其税务登记证,并停止领用销售发票;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墙体材料,对符合财税[2001]198号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杜绝劣质产品流向市场。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环保法规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治理不达标的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关闭。
——城管部门配合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禁实”后违法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地。
——供电部门对应关闭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警力保障,对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使用暴力抗拒执法的企业或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袁州区政府负责做好市中心城区内乡镇、街道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处理工作,协助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四、加大力度,推广应用新型墙材
(一)加快研发新型墙体材料。市墙革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新型墙材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研制和开发适应新型墙材发展方向和适销对路的产品。积极利用墙革政策,鼓励全社会对新型墙材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加快新型墙材的生产和开发步伐。坚持科技创新,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目前重点推广以混凝土空心砖、各类砌块和板材,以及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用于替代实心粘土砖。
(二)引进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发展。在招商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引进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要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给予墙改专项基金的扶持,鼓励其发展壮大,为“禁实”工作深入进行提供适销对路的新型墙材产品。
(三)规范墙革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事业发展。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4]55号)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和上划比例的通知》(赣财综[2004]79号)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征收。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不得减、免、缓征新型墙材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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