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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企业“投资者绿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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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企业“投资者绿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企业“投资者绿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投资者创业热情,营造“亲商、安商、暖商、富商”氛围,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绿卡”是指市政府为进一步提升对在宜投资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服务水平,吸引客商来宜投资、就业而颁发的证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和投资者不包含国有企业和国有投资代表人。

第二章  “投资者绿卡”优惠待遇

第四条  “投资者绿卡”可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健康服务待遇:持宜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投资者绿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每年可在企业所在地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常规体检一次。企业所在地指定的医疗机构为持卡人开通就医“绿色通道”。

(二)子女教育待遇:持卡人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在企业所在地进行择校(中途转学需接受教体部门调剂安排,同城不转学,下同);就读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可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均衡生资格。

宜春经开区、宜阳新区、明月山风景区(以下简称“三区”)企业持卡人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择校。

(三)文旅景区待遇:持卡人在全市国有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免门票,可随行5人。

(四)商务接待待遇:持卡人在市内火车站可享受贵宾服务,可随行5人;在机场可享受头等舱休息室服务,可随行5人。

(五)上述优惠待遇的具体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三章  “投资者绿卡”申办条件

第五条  “投资者绿卡”发放对象为企业投资者或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投资者绿卡”申办标准: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办2张投资者绿卡。

1.工业制造业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下同)的企业;

2.批发业年营收5亿元以上的企业;

3.零售业年营收2亿元以上的企业;

4.住宿业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5.餐饮业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6.金融业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9.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3.中介服务业(造价预算、勘探、评估等)年营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4.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

15.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

16.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或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块挂牌企业;

17.有效期内的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

18.近两年引进并经省商务厅认定的“20”招商引资企业。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办4张投资者绿卡。

1.工业制造业年纳税6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批发业年营收10亿元以上的企业;

3.零售业年营收4亿元以上的企业;

4.住宿业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5.餐饮业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6.金融业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9.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3.中介服务业(造价预算、勘探、评估等)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4.被评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

15.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16.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17.近两年引进并经省商务厅认定的“50”招商引资企业。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办6张投资者绿卡。

1.工业制造业年纳税1亿元以上的企业;

2.批发业年营收20亿元以上的企业;

3.零售业年营收6亿元以上的企业;

4.住宿业年营收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5.餐饮业年营收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6.金融业年营收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营收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年营收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9.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年营收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营收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营收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收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3.中介服务业(造价预算、勘探、评估等)年营收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4.在沪深北及境外主要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

第七条  纳入数字经济统计范畴并在统计库报数的企业,参照以上申办标准的一半执行。

第八条  其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最多可申办6张投资者绿卡。

第九条  以上申办标准择一套用,不可叠加,每家企业最多办理6张投资者绿卡。

第十条  投资者绿卡三年内不予调换,如享受了择校待遇的投资者绿卡,在当前教育阶段不予调换。

第四章  “投资者绿卡”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申办“投资者绿卡”,可通过宜春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网、政务服务网和“赣服通”宜春分厅下载《宜春市企业“投资者绿卡”申报表》,也可到各级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营商办)领取。申办“投资者绿卡”,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报当地营商办:

(一)《宜春市企业“投资者绿卡”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四)申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含身份证复印件,投资者身份证明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人事关系证明和社保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办人彩色红底一寸照片一张。

特殊情况可容缺申报,所缺材料由当地营商办协助收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和“三区”营商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派人到企业实地核查。审核确认后,统一报市营商办。市营商办对各地营商办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派人到企业实地核查或委托当地营商办核查。

第十三条  市营商办对企业申报材料复核确认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投资者绿卡”。

第五章  “投资者绿卡”管理

第十四条  市营商办负责“投资者绿卡”的动态管理。每年审核备案一次,对逾期或经审核备案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收回、注销。市营商办每年将新发放和收回注销的“投资者绿卡”名单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投资者绿卡”名单可在宜春市人民政府网、政务服务网和“赣服通”宜春分厅查询。“投资者绿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转借他人无效。“投资者绿卡”遗失,由企业开具补办申请,到市营商办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持卡人资格,由市营商办收回及注销,并予以公告:

(一)持卡人所属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且持卡人负主要责任的;

(二)持卡人已经离职或离开宜春市区域工作的;

(三)持卡人有违法行为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第十七条  市营商办负责“投资者绿卡”落实情况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收回注销该企业之前发放的“投资者绿卡”,且三年之内不予重新申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宜春市企业“一牌两卡”实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营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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