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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3个免罚案例入选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10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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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省首批出台了《宜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对69项市场监管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于或不予行政处罚。省市场监管2021年出台全省统一的免罚清单后,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一直严格执行。2022年,宜春市市场监管局与宜春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司法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服务“四新经济”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对四新经济等市场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定《实施“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工作方案》,对市场主体给予一定期限的包容期,对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处罚款的,实行“首错免罚”。在监管执法中,充分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2022年度宜春市3个免罚案例入选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10个免罚、减罚、免予强制典型案例。

一、樟树市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不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某公司于2018年1月14日取得“御上”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消毒剂。2022年4月1日,当事人发布新产品“人参黄精鹿鞭精华液”,并将“御上®”商标使用于该产品外包装盒上,共印制该产品外包装盒1500个,至2022年6月25日被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获之日,当事人共生产“人参黄精鹿鞭精华液”955盒,并以4元/盒的销售价格将该产品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820元。案发后,当事人将剩余的该产品包装全部销毁,并于2022年6月28日重新申请第30类商品的“御上”商标。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及时销毁了剩余包装,且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标获得注册后,只有在商标有效期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商标注册人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并非商标为企业所注册,即为企业所专用,如自行扩展至企业生产的所有类别商品,可能构成商标使用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既要维护商标管理秩序,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但同时也要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根据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危害后果,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既有效规范市场秩序,又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

二、靖安县某小学采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3日,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承检机构《检验报告》,显示靖安县某小学购进的“生姜”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规定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靖安县某小学于2022年3月15日在靖安县商城内从菜农黄某处购进“生姜”16斤,每斤进价6元,进价总计96元,至案发止,当事人所购进的“生姜”16斤已经全部使用完。当事人食堂管理员提供了“生姜”的进销货票据、菜农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靖安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证明(证明菜农黄某系靖安县某某镇某某村农户)。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采购的“生姜”数量较小,未造成明显社会影响;当事人进货时并不知道所购的“生姜”重金属超标,亦没有主观过错;当事人进货时留存了“生姜”的进销货票据、菜农的身份证复印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由于农户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也不需要取得许可证,靖安县城范围内农产品尚未实施批批检验上市(合格证)制度,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情形。

2022年8月1日,靖安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同时对菜农黄某涉嫌违法行为,移送靖安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典型意义】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应当执行,但对普通农户尚未要求落实。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也未实现对所有上市农产品实行快速检验。本案中,农户不可能向当事人提供涉案农产品的合格证及快速检验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也不应要求并查验农户的农产品合格证。尽管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但已经尽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小学食堂也无法做到自行检验。如仍以未能提供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为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实属强人所难。该案给监管部门的启示是,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对外地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和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出产的农产品,应当实行凭合格证上市制度,对本地农户自产农产品,鼓励开办者扩大快速检验覆盖面。

三、奉新县舒某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服装销售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8日,奉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舒某涉嫌无照从事服装销售,经案源登记后随即进行核查工作。经核查,当事人舒某于2022年4月21日租赁位于奉新县冯川镇光明路的店面从事服装销售,未办理营业执照,从开业至2022年4月28日,共计营业额3500元。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当即歇业,并到登记机关提交了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并于2022年4月2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

【处理结果】

当事人从事服装销售,为不需要取得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无照经营持续时间为8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经责令改正后当即歇业,第二天即办理了营业执照;同时经查询,当事人之前未办理过市场主体登记,亦未因无照经营受到过处罚。当事人的情形,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适用《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第8项不予处罚。

鉴此,奉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典型意义】

该案中,奉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案件办理程序,发现案源,立即进行了案源登记,随后展开核查工作,经核查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即刻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指导,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免罚清单”的具体要求,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从而大大提高了监管执法效率,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了法治营商环境,避免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履职风险。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受到了法治教育,走上了合法经营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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