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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1件和修改1件涉及行政复议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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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1件主要内容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不一致的市政府文件,对《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11号)涉及行政复议等内容予以修改。

一、决定废止的1件市政府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8〕9号)

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的修改内容

(一)将第一段“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和《宜春市贯彻落实〈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实施意见》精神,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修改为“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

(二)将第一部分“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第二段中“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矛盾复杂多元,特别是随着全民法治意识提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修改为“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随着全民法治意识提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为建设美丽宜春决胜全面小康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修改为“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宜春篇章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三)将第二部分“依法公正办案,切实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第(二)项“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中“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全面提供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行政机关不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适用普通程序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机关不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四)将第二部分“依法公正办案,切实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第(三)项“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中“灵活运用书面审理、公开听证、实地调查等不同方式”修改为“依法运用听取意见、公开听证、实地调查、书面审理等不同方式”;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修改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听证应不少于4人、调查取证不少于2人”。

(五)将第二部分“依法公正办案,切实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第(四)项“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中“对于行政机关存在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行政复议建议书”修改为“发现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对行政机关存在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向其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

(六)将第二部分“依法公正办案,切实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第(五)项“依法履行复议决定”中“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七)将第三部分“依法积极应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第(二)项“明确行政应诉承办责任”中“政府法制机构”和第(六)项第三段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修改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2024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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