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宜春市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8X2N44M
法定代表人:潘细兰
处罚决定书文号:(宜)文综罚字〔2023〕010号
案情简介:根据局《关于核查不可移动文物温塘组石拱桥被擅自拆除情况的函》的相关线索,我局进行了前期调查,发现宜春市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2023年8月1日,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宜春市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擅自将国家文物局2011年公布的江西省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名录中未定级的清朝古建筑温塘组石拱桥进行拆除,在该位置建成双孔圆管涵,造成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温塘石拱桥完全损毁。
违法事由: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圆(150000元)整。
处罚日期:2023年8月11日
处罚机关: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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