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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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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3〕14号)等有关要求,市政府在历年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组织对2022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规章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3件(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1件(附件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2件(附件3),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附件4),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04件(附件5)。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拟修改和决定修改目录的文件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需要修改的文件在完成修改前,有关内容与上位法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或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5.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3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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