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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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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宜春户籍、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宜春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补贴标准

  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70元。

  城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70元。

  三、申领程序

  ()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通过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宜春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章,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由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审核。(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未审原因。

  ()审批。(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份审核合格的材料转送县(市、区)残联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由县(市、区)残联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送达申请人。审核合格的材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后会同县(市、区)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点此下载宜春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docx


附: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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