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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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依照《宜春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1年版)》,结合我社实际,特编制《宜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宜春市供销合作社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www.yichun.gov.cn/ycsgxs/zfxxgkzn/xxgk_tt.shtml)网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

1.概况信息。包括部门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等。

2.法规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本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人事信息。本部门人事任免有关信息。

5.财经信息。包括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决算等信息。

6.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公告公示等。

7.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本部门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8.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信息以外的本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主要办公场所公开地址: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厦中座1130室,联系电话:0795—3272028。

 (三)公开时限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宜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秘书科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厦中座1130室

联系电话:0795—3272028

传真号码: 0795—3272028

邮政编码: 336000

电子邮箱:ycgxsoffice@163.com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宜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供销社秘书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信函提交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确认;

4)网上提交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通过在线申请的方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直接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市供销社秘书科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需进行补正的,本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收费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秘书科投诉。

联系电话:0795-3272028

传真:0795-3272028

通信地址: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厦中座1130室

邮政编码: 336000

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宜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下载)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附件1

宜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法人/

其他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类型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机构)名称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邮寄   □传真  □电子邮件  □当面领取  □现场查阅

政府信息的

载体形式

□纸质  □数据电文

注: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接受出示电子身份证明);信函、传真申请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网上申请需上传身份证明照片或扫描件。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