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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09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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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协宜春市委员会五届三次会议第0095号《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就文中“支持经审批或备案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建议答复如下:

对于提案中提到的将“支持在省备案的本地中药配方颗粒在全市二级以上医保定点机构使用和按医保政策报销”修改为“支持经审批或备案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支持医疗机构中,能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医师和乡村医生均可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的建议,我局认为: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更新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工伤)支付管理目录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10号)要求,纳入我省医保(工伤)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获得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或销售备案的;在全省二级及以上医保(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使用的;对应的同名中药饮片已在我省医保(工伤)支付范围内的。因此,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必须是全省二级及以上医保(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对于“支持经审批或备案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支持医疗机构中,能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医师和乡村医生均可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的建议不属于医保部门的职责范围。

下一步,如上级医保政策调整,我局将积极跟进落实,助推我市中医药产业发展。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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