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地处亚热带季风区,雷电灾害多发频发。为防止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等规定,现就2023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雷电安全防范工作,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
二、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必须进行定期检测。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重要单位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不具备资质条件、能力水平要求而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服务质量,对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五、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应履行好本单位雷电安全防护主体责任(详见附件),主动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接受定期检测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法定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费用应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要求执行,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的监督。
八、投诉举报和监督咨询电话:0795-3221291。
特此公告。
附件: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清单
江西省宜春市气象局
2023年2月8日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清单
1.承担本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把防雷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将防雷安全经费纳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
2.建立健全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等制度,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3.明确防雷安全责任部门和人员,掌握本单位防雷安全相关情况。
4.明确雷电防护重点部位、场所和设施,并制作示意图,在重大风险位置设置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识。
5.贯彻执行防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6.雷电防护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动履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相关许可程序。
7.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杜绝由于漏检形成的安全隐患。
委托检测时,应当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以下同)对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现场检测技术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发现检测单位在检测服务过程中未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等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规定或标准的,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8.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后,及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如果存在问题隐患,需要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结果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9.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排查和消除雷电防护装置隐患,并做好记录。
10.规范雷电预警系统建设,系统硬件建设及投入使用应当合法合规,并在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依法依规使用雷电预警设备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信号,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主动接收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预警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1.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防雷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自行组织或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防雷安全知识培训。
12.建立雷电灾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雷电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雷灾事故调查、取证、鉴定和评估工作。
13.建立防雷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安装工程图纸、检测报告、隐患整改意见、规章制度、相关影像资料、防雷安全培训记录以及维护记录等文件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