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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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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按照2020年市政府办有关要求,2004年3月颁布的《宜春市中心城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封运输管理暂行办法》需要进行修订。由于该暂行办法颁布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和修订,加上该暂行办法已超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而且,按照我市体制调整要求,散装建筑材料行业职能已不在我局管理范围。为适应新时代城市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强化我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经商议,提出将该暂行办法废止,重新拟草《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4.《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5.《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赣建城〔2017〕3号)

6.《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制定目的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解决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推进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规范化管理进程,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理清建筑垃圾处置具体内容,健全建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流程,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建立健全“智慧余土”管理平台数字化优势,营造良好整洁的城市环境。

四、制定工作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起,我局组织局督察科、市余土管理中心在原来修订稿的基础上开始拟草《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于2021年1月形成初稿,2月挂网征求公众意见,4月底,我局局务会集体讨论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组织征求相关部门反馈意见28条,我局针对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市政府办建议我局将该办法与同步拟草的《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调剂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合并。经整合完善,于10月份底形成新的《宜春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草案),11月3日组织有关专家讨论,根据专家反馈意见再次修改完善。目前,该办法共五章4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减量管理、第三章处置管理(处置管理分四节,第一节排放管理、第二节运输管理、第三节消纳管理、第四节综合利用)、第四章调剂和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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