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城乡居民医疗救助
二、办理条件:符合文件规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及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的相关医疗费用。
三、救助标准: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费用,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
门诊医疗救助:
(一)日常门诊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
3.根据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在敬老院供养人数,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敬老院医务室日常医疗费用。
(二)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三)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六类对象”按6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
住院医疗救助:
(一)常规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5%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
3.“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按5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
(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按75%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
3.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
四、申请材料:
1、在定点医院:入院时持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六类对象及两类人员优抚证等)向定点医院提出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申请登记即可。
2、医后救助: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六类对象及两类人员优抚证等),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结算单等原件或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1、在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2、医后救助:由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区医保局审批。
六、办理时间、地点:
1、在定点医院治疗出院时即时结算。
2、医后救助:将上述材料交所在乡镇(街道)医保所审核,由医保所统一上报医保局审批。
七、联系方式:0795-358855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