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医疗救助
二.办理条件
门诊及住院发生的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补偿后,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
三.救助标准
(一)日常门诊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
(二)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三)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六类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
(四)常规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
3、“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按5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
(五)重大疾病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按7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
3、14周岁以下贫困家庭(主要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按8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5万元
4、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扣除家庭财产后,按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
5、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扣除家庭财产后,按4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
四.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救助对象身份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三无”人员证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复印件;
3、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或门诊慢性证、发票、报销结算单复印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需提供报销原件);
4、县级医保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1、对已明确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直接进行“一站式”同步结算。
2、在县外住院的,医疗救助申请人(户主)携带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社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医保局审批,审批通过后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六.办理时间、地点:不限时间,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社区)申请办理。
七.联系方式:0795-46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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