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门诊医疗救助。主要包括日常门诊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和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下列对象按相应的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一)日常门诊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
3.根据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在敬老院供养人数,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敬老院医务室日常医疗费用。
(二)重大疾病门诊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三)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六类对象”按6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
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下列对象按相应的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按7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
3.14周岁以下贫困家庭(主要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按8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5万元。
4.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扣除1万元起步线后,剩下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
5.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扣除5万元起步线后,剩下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