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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普惠性商业健康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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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1

袁州区人民

政府

建议将第五大点工作要求第一点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宜春惠民保参保率纳入县(市、区)年度综合考核体系修改为各地、各单位(含下属单位)宜春惠民保参保率分别纳入县(市、区)、市直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不予采纳

其他兄弟地市方案中均只纳入县(市、区)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2

市金融办

1.建议删除第(五)资金监管中承办机构运营费用与参保率相挂钩

予以采纳

3

市金融办

2.建议加强组织领导中增加各机构宜春惠民保保费收入排名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

予以采纳

4

市妇联

建议强化宣传发动中删除妇联

予以采纳

5

市税务局

建议将政策支持中鼓励企业以福利费等方式为本单位职工投保宜春惠民保,鼓励爱心企业为城乡困难群众捐赠宜春惠民保,符合规定的允许在税前扣除。修改为鼓励企业以福利费等方式为本单位职工投保宜春惠民保。鼓励爱心企业为城乡困难群众捐赠宜春惠民保,符合规定的允许在税前扣除

予以采纳

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

建议(五)资金监管承保机构运营费用与参保率相挂钩,宜春惠民保年度总赔付率不低于80%,同一保险期保费余额转入下一保险期滚存使用。年度筹集保费收不抵支时,由承保机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但可在下一年度适当调整筹资标准或赔付水平。修改为宜春惠民保年度筹集保费收不抵支时,由承保机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但可在下一年度适当调整筹资标准或保障方案

予以采纳

7

市司法局

1.《实施方案》第三点第(二)项规定:支持将本市医药企业产品纳入商保目录。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议征求市市监局的意见。

予以采纳

经咨询市市监局,删除了支持将本市医药企业产品纳入商保目录的表述。

8

市司法局

2.《实施方案》第三点第(三)项规定: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保费欠缴、参保关系中断等原因导致暂停或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的,不享受宜春惠民保报销待遇,待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续保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后,同步享受宜春惠民保报销待遇。根据《实施方案》第三点第(一)项规定:宜春惠民保的投保对象为宜春市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的参保并未列入宜春惠民保投保的前提条件,建议删除因大病保险暂停或中止而不给予投保人享受宜春惠民保报销待遇的表述。

予以采纳

删除了大病保险暂停或终止而不给予投保人享受宜春惠民保医保报销待遇的表述。

9

市司法局

3.根据《指导意见》第三点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政府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由商业保险公司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做好保费测算和保障方案制定,合理确定缴费标准(档次)。《实施方案》第三点第(四)项规定:承保机构应根据……,科学设定宜春惠民保保费标准以及年度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并结合年度赔付率、综合运营成本和筹资标准等情况作动态调整。并第三点第(五)项规定:承保机构在年度筹集保费收不抵支时,下一年度可以适当调整筹资标准或保障方案。依据上位文件规定,宜春惠民保的保费标准和保障方案由承保机构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承保机构自行确定保费标准和保障方案与上位文件精神不一致,建议修改。

予以采纳

在涉及确定保费标准和保障方案内容中增加了医疗保障部门,由承保机构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合理确定保费标准和保障方案。

10

市司法局

4.根据《指导意见》第二点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利用个人账户余额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政府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实施方案》第四点第(一)项规定,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余额为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宜春惠民保。《实施方案》将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惠民保的范围扩大至本人及其亲属是否合适?建议研究论证,避免产生风险。经了解,我省吉安、抚州、九江、鹰潭、萍乡规定的范围是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赣州的范围是本人及其亲属。

采纳

将亲属修改为父母、配偶、子女,与上级文件和兄弟地市表述保持一致。

11

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市政府办法律顾问,樟树市人民政府、丰城市人民政府、靖安县人民政府、奉新县人民政府、高安市人民政府、上高县人民政府、宜丰县人民政府、铜鼓县人民政府、万载县人民政府,市教体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红十字会、市融媒体中心、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均反馈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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