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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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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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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不采纳理由

市委组织部

第二大点“主要任务”第 1点“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建议对应《江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内容,将“入党、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中的“入党”删除,将“评优、评先及干部提职、各级各类代表和委员选举等不再进行计划生育审核”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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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市司法局

根据“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建议第1点的责任牵头单位改为市卫健委,市司法局配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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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一是建议“7.统筹规划托育服务发展”“8.建立完善支持政策”两项工作中责任单位将市发改委列市卫健委之后。理由:卫健委作为托育主管部门,应该担负起行业发展主体责任,市发改委将积极协助推动托育行业发展.

二是建议“3.扎实开展人口统计监测”“14.打造尊重生育的社会环境”工作不将市发改委列为责任单位。理由:上述工作内容不涉及发改委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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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一、核实情况

原文第7页“8.建立完善支持政策...城市新建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6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农村新建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5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建设;城市改、扩建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每个托位5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建设;农村改、扩建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每个托位4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建设补贴资金按市、县(区)3:7的比例负担”,该政策属新出台政策。

经了解,全省设区市中南昌市、新余市、赣州市已出台此项政策,南昌市、新余市、赣州市标准与我市拟出台政策标准一致,补助资金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4:63:72:8,补贴期限均不超过三年。

按照文件标准测算,2023-2025年全市预计新增托位共7690个,市、县财政共需负担384.5万元,按市、县3:7比例分担,市财政每年约需负担38.45万元。

二、意见

为积极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优化生育政策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建议借鉴南昌、新余、赣州等兄弟地市做法,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具体修改意见为:

8.建立完善支持政策...大力发展公办托育机构,加快打造社区托育中心,推动企事业单位托育机构的设置试点。对2025年底前新建或改扩建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城市新建普惠性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6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农村新建普惠性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5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建设;城市改、扩建普惠性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每个托位5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建设;农村改、扩建普惠性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每个托位4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建设补贴资金按市、县(区)3:7的比例负担”。

为稳妥起见,建议市卫健委充分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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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建议将“(四)建立完善积极生育配套支持政策措施”内“10.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内外,增加婚嫁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根据国家有关产假规定和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可享受婚假十八日;产假一百八十八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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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正文第 2大点内第 5小项: 综合防治出生峡陷。落实婚姻登记机构和婚检机构紧邻设置,婚检率稳定在 97%以上,全面开展“婚育一站式”服务。

建议修改为:落实婚姻登记机构和婚检机构紧邻设置,婚检率稳定在 97%以上,全面开展“婚育一站式”服务,提供涵盖免费婚检、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生育登记服务、优生优育指导等生育过程全服务。

修改依据:为更好地加强卫健部门与民政部门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引导,进一步强化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服务,建议此段与《江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内表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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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市医保局

市教体局

市统计局

第14页强化组织实施第4点“强化督导落实”部分中,“将托育服务等指标纳入对县(市、区)高质量发展考核的内容,加强对各项生育改革措施的跟踪问效”,这句话建议修改,从今年开始,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评改为县市区综合考核,且2022年度综合考核方案已经印发。根据市委综合考核委研究决定,10个县市区的考核指标体系直接采用省考核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市重点工作指标,因此无法纳入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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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一、附件第6“7.统筹规划托育服务发展。”

建议: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修改为:“有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二、附件第9页“12.落实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

建议:如实物房源不足,可优先发放租赁补贴,并提高30%的额度”内容,我局原则上同意因租赁补贴标准提升需获得地方财政支持,建议单位征询市财政局意见。

采纳

如实物房源不足,可优先发放租赁补贴,并提高30%的额度”,此句话是省实施方案中的原话,且市财政局在回复意见中没有提出异议。

市税务局

市文广新旅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市监局

市总工会

1、第十条“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建议修改“责任单位:”排名,市总工会排名放最后。

2、第十一条“完善妇女儿童医疗保险制度”中,“职工应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未成年子女及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费用可以从用人单位工会经费中报销”。

建议:将“职工未成年子女及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费用可以从用人单位工会经费中报销”去掉,原因是工会经费使用范围不包括此方面内容。

3、第十八条“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制度”,建议修改“责任单位:”排名,市总工会排名放最后。

部分采纳

1.不采纳

2.采纳

3.采纳

市妇联

团市委

市残联

宜春学院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袁州区人民政府

丰城市人民政府

樟树市人民政府

高安市人民政府

万载县人民政府

上高县人民政府

宜丰县人民政府

奉新县人民政府

靖安县人民政府

铜鼓县人民政府

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宜阳新区管委会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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