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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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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3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和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政府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职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则,做好相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条 因市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市政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行政复议事项所涉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助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因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原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机关和市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人员由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相关单位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市政府可以另行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接收。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人员收到市政府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转交市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对属于市政府法制办承办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及时转送市政府法制办;对属于市政府相关部门承办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向该承办单位转送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政府有关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材料报送市政府。

  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答辩状代拟稿;

  (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应诉材料。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意见,应诉承办单位应当集体研究。

  第八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填写授权委托书,一并报市政府审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前款规定的材料报送市政府审定的,由市长审签。市长可以授权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审签。

  第九条 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材料经市政府审定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将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提交给人民法院。

  第十条 应诉人员应当认真研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应诉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市政府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行政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发现原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报告应诉承办单位。应诉承办单位认为其意见合理的,应当及时提请市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报市政府同意后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调解情况。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承办单位认为需要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材料。

  第十五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一审应诉承办单位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十六条 应诉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市政府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向市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司法建议书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应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政府。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报送案件报告。

  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结果;

  (三)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行政应诉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应诉承办单位的行政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为及时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刻制“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印制由市长签章的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专门用于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应诉承办单位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承办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

  (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的。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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