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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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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0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2002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拟分两次公布,现将《宜春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这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是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2号)要求,在我市去年已经取消431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对保留下来的268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的结果。此批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4项,其中第一次公布取消48项,第二次公布取消16项(待省政府第三批取消项目公布后另行下文),取消率为23.8%。为了抓好我市现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特作如下通知:
1、坚决停止审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通过两次清理,目前,我市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总数已达495项,取消率在70%以上。对这些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市政府下文公布之日起,各级各部门必须做到有禁必止,立即停止审批。监察、审计、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2、严格规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经两次清理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审批依据、审批机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责任,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让当事人只在一个“窗口”就能办妥所有审批事宜。
3、认真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工作。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观念、转变职能,采取有力措施,主动提供服务,加强监管,决不能因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而疏于监督和管理或出现管理上的“缺位”和“真空”状态。
4、严禁自行设立、新增或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对确需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提供省政府规章以上文件为依据,经市编办、法制局审核后,报市政府确认、公布。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宜春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


市计委
一、备案
1、重点建设项目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市公安局
一、审批
1、外国人来赣定居签证

市民政局
一、审批
1、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下放基层)
2、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跨省易地安置(下放基层)
3、婚姻介绍所的设立

市人事局
一、核准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下放基层)

市药品监督局
一、审核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局
一、审核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在地质遗迹保护区采集标本和化石(下放基层)
二、备案
1、土地委托登记资料
2、土地估价机构资质备案

市林业局
一、审批
1、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经营方案
2、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以及进入保护区建立机构、修筑设施(下放基层)
3、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下放基层)
二、审核
1、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方案

市农业局
一、审批
1、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下放基层)
二、核准
1、渔业船舶登记(下放基层)

市水利局
一、审批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审批
二、审核
1、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下放基层)
三、备案
1、水利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市劳动保障局
一、审核
1、核发《下岗职工证》

市外贸局
一、审核
1、外派劳务人员出国

市卫生局
一、审核
1、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及生产许可
2、化妆品生产场地、放射治疗场所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安全检查

市文化局
一、审批
1、电影发行

市交通局
一、核准
1、典型客车划分等级评定(转中介组织)
2、超限运输及危害公路车辆的行驶
二、审核
1、1000T以下船舶航行本省与港澳之间的航线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证明(下放基层)
3、外商投资水路运输和水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下放基层)

市建设局
一、核准
1、房屋租赁核准
2、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审核
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
三、备案
1、测量任务登记
2、市外单位进宜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属地登记(改为监管)

市环保局
一、审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审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一、审批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立(下放基层)
二、核准
1、核发职工工伤认可证

市广电局
一、审批
1、有线电视台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认可

市城管局
一、审批
1、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按宜府发[2002]16号文件调整的新审批方式执行)

市旅游局
一、审核
1、旅行社之外的其它旅游企业的设立(下放基层)

市物价局
一、核准
1、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并入核定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市轻化纺工业局
一、审核
1、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并入农药生产许可)

市煤冶局
一、审批
1、核发《乡镇煤矿矿长任职资格证》

市技术监督局
一、核准
1、锅炉司炉工、水处理人员、焊工资格(并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焊工及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并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3、气瓶充装人员资格(并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市体改委
一、审批
1、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说明:下放“基层”表示下放县(市、区),但涉及撤地设市市、区事权调整的,仍按撤地设市市、区事权调整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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