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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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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0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赣府发[2005]11号),《宜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体应急预案》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要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通讯等保障,以及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等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要针对本地本部门的特点,结合实际,抓好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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