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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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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0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15号文件及省委赣发[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市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增强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主要目标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强化执法,建立起科学、统一、高效的动物防疫检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体系,促进全市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基本作法
1、合理设置机构。基层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的设置,原则上按照区域布局进行设站,对养殖规模较大的乡镇,可单独设站。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站为国家设在基层的事业单位,作为县(市、区)畜牧水产局的派驻机构,受主管局的委托从事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其人、财、物和业务等由县(市、区)畜牧水产局实行垂直管理。
2、确定人员编制。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站的人员编制,应按照防疫检疫区域内的养殖业规模、国土面积及人口数量分别占50%、30%、20%的比例确定。原则上每个站定编2-4人(街办、场参照执行),所需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调剂、包干,在核定乡镇事业总编制内配备。具体测算工作由各县(市、区)编办会同财政局和畜牧水产局核定。
3、创新用人机制。对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办法,由县(市、区)畜牧、人事、编制、监察等部门组织考试考核,从基层畜牧兽医站目前在编在岗人员和乡镇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以及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被聘人员应与县(市、区)畜牧水产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为3年。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在本次改革选聘人员中,基层畜牧兽医站在编在岗人员应占60%,乡镇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或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占40%,具体选聘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各县(市、区)畜牧水产局要加强对所聘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考核制度,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导致重大动物疫情蔓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予以解聘。对解聘人员和聘用期满后未获得续聘的人员,从解聘或落聘之日起,其劳动、人事、编制关系同时终止。对本次改革前在编在岗的解聘、落聘人员的安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办理。
4、妥善安置人员。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现有基层畜牧兽医人员的安置办法,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同时,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相关优惠政策。
5、全额预算管理。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站编内人员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并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和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和公益性技术推广、试验、示范等经费全部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办、畜牧、人事劳动和保障、编制、财政、监察、法制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
2、规范操作,严明纪律。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事关利益格局的调整,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纪律,严禁以权谋私,杜绝暗箱操作。对有关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改革期间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误。同时,对富余人员要妥善安置,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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