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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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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推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为农服务宗旨,坚持为“三农”服务方向,继续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创新,转变发展方式,完善服务功能,全面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将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并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和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基本原则。立足农业,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完善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维护和实现好农民的利益;加快组织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增强合作经济的活力和为农服务的实力;通过积极探索,加强与系统内外各种经济成份的合作与联合,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推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实行社企分开,不断完善和强化合作经济的组织体系、社有企业经营体系和联合社管理体系。
3、工作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在全市农村基本形成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烟花爆竹五大经营服务网络。县(市、区)建有龙头企业和配送中心、乡镇有综合超市和直销(加盟)店、村组有便民店,实现全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健全、流通网络现代化、服务功能多样化。具体目标是:在全市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发展一批农业产业化流通领域的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加强新农村流通网络建设,使经营服务网络乡镇覆盖率达到100%、村级覆盖率达到85%,农资连锁配送率达到80%,日用消费品连锁配送率达到50%,社区服务中心覆盖50%的行政村;全市平均每个县级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0个以上、各类协会和联合会8个以上,形成较为完善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二、加快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4、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资市场中的主导作用,以宜春市新农村农资配送有限公司为龙头,联接各县(市、区)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农资经营网络,在主要农作物产区和交通枢纽建设一批农资商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和物流实体,形成覆盖全市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放心农资”。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化肥淡季储备贴息制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任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
5、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系统资源和经营优势,支持赣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推进各县(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改造。通过试点,在城乡建设一批农副产品采购配送中心和连锁收购站点。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类行业专业协会,提高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超对接”,加快构建以批发市场为龙头、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为基础、现代物流配送为手段、终端连锁销售为目的的农副产品营销网络,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切实解决农副产品卖难问题。加大“双百”市场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对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
6、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以加盟连锁为主要形式,以区域配送中心为依托,逐步形成县(市、区)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放心的日用消费品。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7、加快发展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农村可利用垃圾回收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从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8、继续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基层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直接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建立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基层社,采取入股、入社、业务合作、利益均占等形式,与农民逐步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改组改造资产少、实力弱的基层社,通过明晰产权、招商引资、吸收农民入社入股和共同开发等方式,盘活社有资产,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运营效率,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已经转为民营或职工个人经营的网点,通过加盟方式纳入连锁经营服务体系,统一标识,统一配送,成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的网络终端。
9、继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继续推进社有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国家大中型企业与社有企业开展合资合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组建和整合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提升社有企业在流动领域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对社有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社有资本的控股地位,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10、转变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各级联合社要适应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要求,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能。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网工程”;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加大开放办社力度,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组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农资、物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的作用,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强化服务功能,突出抓好县域经营服务网络配送中心建设。
四、增强联合社为农服务功能
11、用新机制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组织、联合、引导农民(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合作社。从实际出发,发展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构建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平台。凡涉及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科技推广项目和以奖代补资金的扶持,财政、农业等部门要会同同级供销社参与推荐,共同组织项目和资金的申报。
12、培育大型涉农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大宗、重要农副产品主产地和集散地,培育发展一批功能完善、辐射力强的大型涉农流通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流通和加工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
13、积极创办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以加盟发展为主要措施,逐步建立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使每个社都有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农家店)和农资供应连锁店。结合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创办乡镇、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使乡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逐步发展成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14、加强供销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区域性农民经纪人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资、物流、再生资源等专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利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开展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民经纪人、基层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领办人的培训。在农资、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15、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在机构改革中,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对已合并的供销合作社要保留供销合作社牌子。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将编制内机关人员及财政负担事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供销合作社机关,由同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16、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供销合作社在长期经营服务中积累形成的社有资产,属于集体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县联社要规范管理,涉及资产的处置要逐级报批,依照法规进行评估和公开处置。对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行拆除。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拆迁人应按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拆迁法规的规定,对被拆迁的营业网点、服务设施等予以补偿安置。对已经拆除但尚未补偿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和应安置而未妥善安置的人员,各地要及时做好补偿和安置工作。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所涉及的土地、税收、融资等有关政策,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尽可能给予优惠。
17、帮助供销合作社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中,凡是符合国家就业扶持政策的,应按有关文件享受优惠政策,扶持职工尽快就业。按照《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09〕12号)精神,切实解决好社有企业和基层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以及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改制前转让出售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分割手续的,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国土、房产等部门应依法给予补办过户手续。积极化解供销合作社历史债务,支持供销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实事求是地解决政策性亏损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减轻供销合作社负担。
18、加强供销社人才队伍建设。实行人才兴社战略,选派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事业、富于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领导。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加强对职工的分层次业务培训,注重干部职工的培养、锻炼和使用,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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