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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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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我市地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重要节点,是国家重要的钽铌生产基地、锂电新能源产业基地和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土地利用率较高,人均耕地少,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各地各部门务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和环境、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开发和利用,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在《规划》的指导下,完成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按规定报批。要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各类建设规划中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规划》是我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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