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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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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63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一)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含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要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同志具体抓,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的要求,保证监管部门有足够资源履行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逐级签订年度食品安全责任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按照《江西省政府关于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基层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赣府发〔201717号)五规范、五优化要求,分步实施食品监督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基层监管派出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大县级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力度,推进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确保2018年底前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合理划分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将食品安全作为综合执法的首要责任,配备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内设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和业务用房等监管资源,保障足够的日常监督检查时间,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得到加强。全面推进市、县两级食盐监管体制改革,确保2017年年底前将食盐质量监管职责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实施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素质能力提升工程,出台加强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的文件,建立市、县两级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开展舌尖上的安全卫士评选和专业技能竞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盐务局、市发改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乡镇(街道)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2017年年底前组建到位并开展工作;要相对固定2名以上在编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认真完成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具体任务;要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大力推进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做到定格、定岗、定员、定责。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加强培训和指导;建立报酬补助经费保障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形式,妥善解决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报酬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全域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坚持把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做为市、县、乡三级政府的一把手工程来抓,用3年左右的时间持续发力创建,努力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旅游食品安全提升工程、校园食品安全提质工程、食品安全宜春云工程等重点工作中做出宜春特色,着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现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确保宜春全域成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市、力争达到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市标准,努力形成食品安全治理的宜春样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市直单位)

(五)强化食品安全统筹协调。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力量,及时调整和补充组成人员,充分发挥好统一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严把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关口。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有专职副主任职数的,要尽快配备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安委及其成员单位)

(六)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100%兑现奖励,相关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办案补助经费予以解决。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科普教育工作,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科普宣传队伍,每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功能齐全的科普宣传站,并将食品安全宣传纳入公益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七)实现食品监管执法全面覆盖。科学划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分级分类实施科学监管,认真组织开展全覆盖监督、双随机检查和监督抽检工作。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督促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加强互联网食品经营等新业态监管,落实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完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体系。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抽验、行政处罚等信息。(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宜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八)实施餐桌污染源头治理和餐饮业提升工程。组织实施化肥、农药和兽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严控污染源的排放和农业投入品的乱施滥用,依法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三品一标品牌农产品发展,提高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比重。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无缝衔接机制,强化农产品标识管理。健全畜禽屠宰管理制度,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建立不合格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和处置工作。实施餐饮食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开展餐饮服务量化分级提行动、餐饮单位洁厨亮灶推广行动、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升级行动等专项行动,以点带面促进餐饮业的整体提升,使广大人民群众餐饮消费更安全、更满意、更放心。(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查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药、滥用抗生素、非法使用瘦肉精、非法收购屠宰病死畜禽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严查私屠滥宰窝点,严厉打击畜禽肉类注水、制售假劣兽药、改变适应症、扩大使用范围等违法行为。重点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窝点,对食品虚假广告宣传、夸大宣传、非法添加,以及普通食品假冒保健食品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并严肃追究法人代表和质量安全主管人员的责任;对企业因严重违法违规被吊销证照的,要依法对法人代表和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强化行刑衔接,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加强案件查处监督,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查处、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据需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要加强食品安全犯罪侦办力量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专职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十一)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类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主动跟踪监测已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报告风险隐患,依法召回、处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到2020年,100%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有效落实召回制度。(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落实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要求。印发《宜春市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探索建立食品追溯服务平台,制定企业追溯系统接入平台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从农田到餐桌、从境外到境内的食品可追溯。(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宜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三)加强食品安全信用奖励和惩戒工作。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守信与失信行为信息库,健全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制度,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企业投资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实施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招标采购等挂钩,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工信委、中国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宜春监管分局等)

四、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十四)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限量及其检验方法标准制(修)订,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和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切实做好标准的执行工作。(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五)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构建县、乡、村一体化的基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体系。建立覆盖全部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并延伸到农村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网络,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和溯源能力。建立覆盖全市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实现多渠道风险数据的收集、智能化分析、专业研判和科学预警,建立包括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等重点食品品种的风险预警模型。到2020年,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覆盖50%以上的县(市、区)。(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

(十六)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以现有实验室为基础,进一步加大资源投入,建立完善以市级检验检测机构为骨干、县级检验检测机构为基础、乡级快速检验为补充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提升区域食品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县级和乡镇派出机构配备快检车、快检设备或建设快检室,提高基层快检筛查能力。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督促大型农贸市场、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大型食品流通场所加强快检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服务业办)

(十七)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建立跨部门、跨县域的食品安全数据收集、应用、分析和反馈制度及信息系统,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市级食品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部门横向共享、纵向贯通、执法终端互联互通,满足市、县、乡各级业务应用需求。(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市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市、县、乡三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跟踪、督查、处理、回访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建设食品安全信息直报系统,2018年底前覆盖全部乡镇(街道),2020年底前延伸至重点监控部位。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管理协作联动和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适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指挥系统。加强应急队伍及装备建设,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市、县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网,及时发现、妥善处置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食安办,各县市区政府)

五、提升食品产业发展水平

(十九)推动食品产业发展升级。制定宜春市十三五食品工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实施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升级改造示范工程,加强供应链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实施品牌培育工程,积极培育宜春食品行业知名品牌,大力发展绿色、有机、无公害食品产业。发展壮大食品产业园区,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实施互联网+”、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食品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等现代经营模式,促进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经营业态规范化、现代化。强化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和小食杂店的综合治理,鼓励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引导其进入集中、固定场所生产经营,逐步实现规范化生产。传承和弘扬具有宜春地域特色的饮食文化,推动食品产业与健康、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融合互动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文广新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

(二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大力推动实施多证合一”“电子证书,鼓励监管方式创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流程,减少时限,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企业建立对接机制,为其发展提供政策、法规、培训、技术、市场信息等服务。(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

六、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一)加强法治保障。针对全市小食杂店、小餐饮、小作坊的登记和小摊贩的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行业守法格局。统一市场监管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细化量化裁量范围,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制度,建立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保护机制,任何单位不得以商业秘密、优化发展环境、企业安静生产日等理由阻止和干扰食品安全检查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二)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分散在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经费,强化对重点工作的保障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基层监管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装备建设项目,发改部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支持。加强食品安全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将食品安全的相关研究作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中公共安全领域的优先主题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三)强化监督考核。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平安宜春建设及综治考核,并增加权重。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组织对下级政府及本级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经常性地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及时报告或通报具体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市食安办、市考核办,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四)落实一票否决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文明单位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所在地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考核办、市食安办、市文明办)

(二十五)严肃约谈问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消除监管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各级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上级政府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加大问责力度,出台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考核办、市食安办、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

201711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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