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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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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锦江流域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新锦江十条》)已由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1029日    

关于加强锦江流域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辖区内锦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流经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锦江流域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工业污染

1流域县(市、区)要严格控制锦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以河岸为界线,向陆地延伸1千米范围内(工业集中区域除外),禁止新、改、扩建化工、电镀、造纸、水泥、印染、皮革、涉重金属等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流域上述行业新建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其他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

2.流域内工业企业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并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重点排污企业应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3流域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并加强运营监管的通知》(宜府办字〔2013106号)有关规定,按期建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纳污管网,并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二、注重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4.严格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36号)有关规定,大力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流域县(市、区)政府应在原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基础上,扩大锦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禁养区范围,将禁养区再向外延伸1千米,于2014年底前出台规划意见,20156月前完成地理标注工作,绘制养殖区域分布图。位于禁养区的养殖企业,应全部搬迁或依法关闭或转产。

5.流域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推进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鼓励、扶持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严控流域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流域县(市、区)政府从2014年起,每年要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任务。

6.流域内小型以上水库应于2014年底前全部实行人放天养;积极引导科学的水产养殖方式,降低水产养殖对水质的影响。

7.积极倡导、大力发展有机、生态农业,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推行人畜粪便、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减少对土壤、水体的污染和破坏,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三、全力治理生活污水及垃圾污染

8.流域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污水处理运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112号)有关规定,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对现有污水收集管网的维护,不断提高运营效益,确保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和集中处理。

9.流域乡镇(街道)应推广农村清洁工程中的先进做法,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标准,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科学有效的垃圾处理模式,建设完善的环卫设施,设立乡镇(街道)环卫机构,落实乡村保洁员队伍,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环卫机构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并密闭运至县(市、区)垃圾处理场(厂)处置。流域县(市、区)要加强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及运营管理。

10、流域乡镇(街道)要实行河道卫生保洁分段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河道两旁和水面垃圾清理打捞工作。要加强河道卫生保洁的日常管理,严厉查处向河道倾倒工业废弃物、垃圾,在河岸乱搭乱建等行为,保护河道及两岸清洁。

四、大力整顿和规范河砂开采

11市水利局应制定锦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将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鱼类洄游产卵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生态功能脆弱区划定为河道采砂禁采区,严厉打击在禁采区的采砂行为。

12.严格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采砂分级许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积极推行采砂出让权拍卖。采砂业主要按照五定(定点、定时、定量、定船、定功率)要求开展采砂作业。

五、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13.流域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边界和饮用水源地水库明显位置,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的隔离设施和举报电话;完善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上游事故多发路段的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一旦发生水环境突发事件,能统筹安排、有序调度、妥善处置。

14.禁止向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禁止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确保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

六、加强监测检查

15.市环境保护局应以月为单位,对锦江流域17个监测断面水质进行监测,于下月上旬向市政府上报上月监测结果;对水质主要指标异常的,要找准原因和源头,明确责任主体,提出整治措施。

16.流域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两次,并于下月上旬向当地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上报上月的检查情况。

17.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新村办等市直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与流域县(市、区)政府的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推进畜禽养殖、农业种植、农村生活垃圾、水库水质、河道采砂等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七、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8.市、流域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流域监测断面水质监测结果,流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的位置、数量、排污情况及其检查结果,新增排污企业单位,以及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小型以上水库实行人放天养、采砂场整治、沿河垃圾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并每月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1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锦江流域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核实为第一时间有效举报的,按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314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20.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培养全民保护环境意识,新闻媒体要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在全社会形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八、严厉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21.建立、健全锦江流域案件移送、联合整治、交叉执法等联动机制,重点加强对锦江沿岸陶瓷、化工、造纸、涉重金属等企业的监管,对直排、偷排、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的最高上限予以处罚。

22.年度流域断面水质监测结果总计次数10%以上未达到《江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07年)规定水质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局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20%以上未达到规定水质标准的,由市监察局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30%以上未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或发生一次以上较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报市政府批准,对该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一票否决等处罚,并同时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区域限批决定做出后,由市环境保护局通报全市并提出整改要求。

23被限批区域完成整改后,须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解除限批的书面申请;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申请解除限批的区域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对拟解除限批情况进行公示。对在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市环境保护局应当组织核实,并根据核查或核实情况报市政府决定是否解除区域限批。

24.市、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法违规行政许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不力,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九、加大资金投入

25.流域县(市、区)应将锦江流域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并统筹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新村办、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政策资金,专项用于流域环境保护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6.积极谋划、编报锦江流域环境保护项目,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探索、建立锦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十、强化组织实施

27.建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召集人、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相关市直单位,流域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环境保护局。总召集人、召集人可根据锦江水质监测结果或环境状况变化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助推流域环境保护。

28.市环境保护局应进一步整合资源和人力,专设锦江流域环境管理办公室,牵头协调流域环境保护的日常工作,统筹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锦江流域的环评审批、水质监测、污染防治、执法监察等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县(市、区)可参照设立相关机构。

29.流域乡镇(街道)应调剂安排1名专职环保管理员,专门负责监督辖区内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农村生活垃圾、水库水质、河道采砂等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流域环境保护具体要求。其中,对经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环保管理员,可对流域任一河段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30.比照县(市、区)科学发展差异化考核评价办法,制定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考评办法,构建一月一调度、一季一评析、一年一总评的生态环境保护考评激励机制,奖优罚劣。

我市正处于赶超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锦江流域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全面推进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我市辖区内其他主要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

1《新锦江十条》考核暂行办法

2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1

《新锦江十条》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流域水质,根据《新锦江十条》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1472)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锦江流域的袁州区(慈化镇)、万载县、宜丰县、上高县、高安市人民政府对《新锦江十条》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流域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总量减排完成情况和流域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三个方面。

流域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城乡生活污染防治、河砂开采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信息公开、环境管理等8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年度考核方案等由市环境保护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其中,流域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30分,总量减排完成情况10分,流域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6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70分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新锦江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省、市确定的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标准,制定本地区《新锦江十条》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乡镇(街道),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第六条 流域县(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新锦江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抄送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新村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自查报告应包括水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新村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报告市政府。

考核采取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评析、一年一总评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市直有关部门应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有关县(市、区)政府应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市直有关部门适当扣减该地区市级统筹的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在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新锦江十条》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

附件

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及分值

子指标名称及分值

计分细则

1

环境质量目标(30分)

年度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为100%的,不扣分;达标率90%—99%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达标率80—89%的,低于90%的部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达标率70%—79%的,低于80%的部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5分;达标率69%以下的,不得分。发生一次以上较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不得分。

2

总量控制目标(10分)

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5分)

按计划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指标的,不扣分;未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指标的,不得分。

氨氮总量控制(5分)

3

工业污染防治(8分)

发现未批先建且选址不当、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污染严重的违法排污企业的,每起扣4分,最多扣8分;私自停运环保设施,直排、偷排工业废水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8分;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4分;存在环境隐患且限期整改未到位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4分;重点排污企业未按要求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4分;工业园区未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的,按比例扣分,最多扣4分。

4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8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5分)

禁养区内仍存在畜禽养殖场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5分;禁养区外规模畜禽养殖场仍存在无污染治理设施、无病死畜禽处理设施或未达标排放等问题的,每起扣0.5分,最多扣5分。

水产养殖污染防治3分)

流域内小(一)型以上水库未退出承包养殖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3分;流域内小(二)型水库未退出承包养殖的,每起扣0.5分,最多扣3分。

5

城乡生活污染防治8

城乡生活污水防治5分)

未按期完成城乡(含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任务的,按比例扣分,最多5分;已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1分,最多扣5分。

城乡生活垃圾治理3分)

未按期完成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按比例扣分,最多扣3;辖区内已投运的垃圾处理场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1分,最多扣3分;未按期完成沿江生活垃圾清理及水面漂浮物打捞任务的,按比例扣分,最多扣3

6

河砂开采污染防治4分)

在禁采区采砂或者违规采砂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4

7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8分)

未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边界和饮用水源地水库明显位置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的隔离设施的,每起扣1分,最多扣4;未按计划完成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整治任务的,每个项目1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仍存在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的,每个扣1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仍存在投饵、施肥类网箱养殖的,每起扣0.5分,最多扣4分;发生影响水源安全事故的,不得分。

8

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4分)

未将锦江流域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的,扣4

9

信息公开(4分)

未依法公开流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的位置、数量、排污情况和新增排污企业单位,以及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小()型以上水库实行人放天养、采砂场整治、沿河垃圾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的,每少一项扣0.5分,最多扣4分;未每月进行数据更新的,每次0.5分,最多扣4分。

10

环境管理(16分)

年度实施计划编制(2分)

未制定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的,扣2分。

年度考核自查报告(3分)

未按要求上报流域整治考核自查、核查报告的,扣3

水污染事故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3分)

未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扣3分。

10

环境管理(16分)

落实专职机构和环保管理人员(2分)

流域乡镇(街道)未建立环卫所的,少一个扣0.5分,最多扣2分;未落实环卫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的,少一个扣0.5分,最多扣2分。

加强信息报送(2分)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的,每迟报一次扣0.5分,未报送每次扣1分,最多扣2分;

加强监督检查(2分)

对重点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每月巡查频次少于2的,扣2分;

严格行政执法(2分)

出现违法违规行政许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不力等行为的,扣2分。


附件2

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区域间的协调配合,加大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新锦江十条》有关规定,建立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解决锦江流域存在的重要环境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

(一)审定主要整治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督查综合整治实施进度。

(二)研究制定综合整治推进措施,协调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自工作职责。

(三)定期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分析研究综合整治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机构

(一)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蒋市长

人:陈副市长

黄德刚副市长

王亚联副市长

赖国根副市长

   员:蔡佩兰市委副秘书长、新村办主任

      黄志荣市监察局局长

      李俊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邹凯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省东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徐水云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甘本新市农业局局长

      李万文市水利局局长

      蔡劲松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林良友市财政局局长

      市城管局局长

      熊志明宜春供电公司总经理

龚法生袁州区政府区长

        ***       高安市政府市长

      中共上高县委书记

      张智萍宜丰县政府县长

      万载县政府县长

      龙金军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徐水云兼任办公室主任,龙金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

1.牵头制定锦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确定重点整治任务,并提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2.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构建一月一调度、一季一评析、一年一总评的生态环境保护考评激励机制,奖优罚劣。

3.牵头制定锦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投向,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

4.牵头协调事关全局或跨县(市、区)的流域整治综合性问题。

5.根据需要提请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流域整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6.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未按要求完成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完成。

(三)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锦江流域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和管理,组织制定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实施意见及考核办法等;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污染整治、协调上高自来水厂新取水口选址工作,会同市农业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对锦江水质实施环境监管;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控,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 对流域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限期治理等管理制度。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使用的监管和控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锦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大力推行清洁农业生产技术和模式;协同市环境保护局开展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指导各地合理规划生猪养殖业的产业布局,技术指导禁养区的划定;严把生猪等畜禽养殖场准入关;定期对生猪等畜禽养殖场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负责生猪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

市水利局:负责锦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水资源;组织开展水库水质污染整治、河道采砂污染整治;负责组织锦江综合调水、河道日常检查等工作;指导河道疏浚清淤、护岸驳坎等工作;负责涉河项目审批、城市河道外的河道执法等工作,依法组织拆除城市河道外的占用水域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规范采砂管理;推进水库实行人放天养。

市新村办: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与督查;督促完善生活垃圾暂存、中转处置设施,落实垃圾清运和集中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督促按期建成投运;指导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谋划、编报锦江流域环境保护项目,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流域县(市、区)将锦江流域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指导流域县(市、区)统筹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新村办、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政策资金,专项用于流域环境保护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指导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环保政策、项目资金。

市城管局:负责对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与运行进行监督、指导与考核,督促各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

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失职、渎职人员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宜春供电公司:对被依法关闭、拆除或停产治理的企业(含养殖场),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袁州区、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万载县:对辖区的锦江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将锦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范畴;完成流域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污染源排查及治理,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整治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体污染。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召集人根据锦江水质监测结果或环境状况变化适时召开,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各专项整治督导单位或责任单位在联席会议前,将拟提交研究的议题(即需协调解决的问题或事项、有关部门意见及解决建议)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和汇总后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报总召集人、召集人审定。

(三)会议议题在提交会议前,应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分别注明各部门的意见。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联席会议纪要经会议负责人、总召集人审核、签发后印发。

(五)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锦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成员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六)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意见和要求,并根据会议决定提出承诺办理时限,限期办结,定期反馈办理情况。

(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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