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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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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1025

宜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37)精神,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奋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决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以保障人居环境和群众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科学分析、精准监测、精细管理、依法治理为工作思路,以控煤、管车、减排、降尘、禁放、禁烧、治油烟为工作重点,不断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污染天气管控,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目标,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保目标打牢基础。

  (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8年,市中心城区PM2.5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PM10浓度持续下降;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完成省下达目标。各县(市、区)空气质量在2017年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全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完成省下达目标。2018年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见附件。

  到2020年,市中心城区PM2.5浓度控制在38微克/立方米以内;PM10浓度明显下降;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3.2%;全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减少14.58%24.75%。各县(市、区)PM2.5浓度在全省排名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燃煤污染管控

  1调整能源消费结构。采取综合减煤措施,到2020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到65%以下,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逐年提高,不断提高风电等其他清洁能源消费占比。严格煤炭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供应符合使用、销售标准的合格煤炭,打击违规销售不合格煤炭和散煤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2积极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原则,加强清洁能源供应和利用,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建设,稳步推进开发区煤改气工程。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天然气热电联产、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替代燃煤机组。2018年,力争全市天然气利用总量达到5亿立方米,十三五期间力争年均增速保持在15%左右。2018年,力争全社会用电量达到19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5%左右,工业用电量14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左右。加快开发新能源,统筹风能资源和项目布局,积极发展光伏发电。2018年,全市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0.5万千瓦时以上,光伏发电总装机达到27万千瓦时以上;到2020年,全市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3万千瓦时以上,光伏发电总装机30万千瓦时以上达到国家和省里下达的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3深化燃煤锅炉治理。加大排查力度,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燃煤锅炉管理台账,建立燃煤锅炉治理清单。大力推行集中供热,开展各类开发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以天然气、电力保供能力确定改气、改电燃煤锅炉数量,燃煤锅炉在煤改气的过程中要同步实现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加快燃煤小锅炉淘汰,到2018年底,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启动市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到2020年,市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替代。依法严把准入关,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19年底国家级开发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到2020年底省级开发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4加快划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城市发展现状,加快划定和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全面取缔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点,全面清理禁燃区内餐饮服务场所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灶等设施,已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设施要限期淘汰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二)大力推进车油路污染整治

  5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机动车转入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一律不得办理转入手续。强化道路执法检查,对各类淘汰车辆违法上路行驶的,一律予以扣押;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治理,对超标排放上路行驶的柴油货车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并责令维修改造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检机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行为,凡未对接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的环检机构,一律不得营业,杜绝弄虚作假。(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6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201810月底前,全面清查全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老旧车(低于国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并录入机动车查缉布控系统,加大查处力度。严禁老旧车辆进行二手车交易,健全报废车辆和二手车监管体系,加强邻近报废车辆交易销售监管,督促报废车辆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汽车做到应拆尽拆。对老旧车一律不得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综合检验机构不得对其进行综合性能检验。(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7加快推进遥感监测网络平台建设。严防黑烟车尾气污染,在市中心城区划定黑烟车禁行区并设置标识牌;2018年底前,在市中心城区主要进城路口、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路口安装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2020年,完成遥感监测及网络监控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工程机械、农用机械、林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源摸底调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源治理台账。对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限期清洁化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对整改无法达标的一律予以淘汰;主要内河港口2018年底前全部更换船用低硫油(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鼓励现有船舶改用液化天然气(LNG)清洁燃料和新建LNG燃料动力船舶,加快水上LNG加注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港口岸电建设和改造,推广船舶使用岸电,减少近岸船舶燃油污染,新建码头须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9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快推进国六车用汽柴油供应,从20191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品质量抽检频次,重点查处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无合法来源、与标号或标识不相符、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严格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生产成品油、非法销售油品、非法存在的流动加油罐车专项行动。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10月底前,全市交通干线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中石化宜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宜春销售分公司,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10强化进城货车管控。进一步完善环城绕城道路,在城区各主要路口设置货运车辆禁行、绕行标识,严控货运车辆进城,禁止不洁净货车进城,对违规进入城区禁行区的货运车辆依法予以处罚。进一步完善货运车违规进城监控抓拍系统,在市中心城区主要路口全面实行货运车闯禁行抓拍、处罚。(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11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进一步加大早、中、晚上下班车流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合理组织车流,科学规划路线,确保城区道路畅通,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对城区内比较拥堵的道路,探索实行机动车单向限行和货运车禁行。(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12加快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严格落实省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多式联运,减少公路运输,提高货物铁路运输比重,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由公路运输向铁路运输转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工信委、宜春车务段,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13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协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公交、出租、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便利上牌、完善推广应用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2018年,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55%2019年不低于65%,到2020年底不低于75%。从2018年起,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鼓励电网公司、投资机构、节能服务企业等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与维修、电池维护与回收等建设和运维。(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宜春供电公司、市发投公司,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14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倡绿色出行。重点实施公共交通设施、充换电站(桩)、LN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注设施、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等项目。宣传环保驾驶,倡导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尾气排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三)深入实施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15严控过剩产能。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有关政策要求,严把项目审批关,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坚决不予核准、备案。加大对全市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排查力度,对违规建设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16强化落后产能淘汰。以煤炭、水泥(含粉磨站)、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17加快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按照城市功能分区和城市规划调整,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对城市主城区内现有的水泥、陶瓷、焦化、冶炼、平板玻璃、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制定搬迁计划,明确企业搬迁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对能耗高、排放大的重污染企业,推动企业整体或部分重污染工序向有资源优势、环境容量允许的地区转移或退城进园,实现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以及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突出而又无法搬迁或转型的企业,一律实施关停。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主城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18推进废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对全市火电、水泥、陶瓷、焦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造纸、垃圾焚烧厂等行业企业废气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实行工业污染源清单制管理模式。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工业行业废气污染源排查和评估,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逐一建档。到2020年,实现全市各类废气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全面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加快研究制定污染源在线监控预警处理办法,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对超标排放行为一律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19强化重点行业企业废气治理升级改造。2018年,全面启动全市所有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流化床机组以及工业企业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水泥企业原辅料堆场及其他生产设施的废气排放治理工作,确保企业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特别排放限值。督促水泥企业严格执行省、市关于水泥行业实行错峰生产、限产的有关要求。涉有色冶炼生产企业的县(市、区)要编制完成《有色冶炼行业大气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对辖区内有色冶炼生产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做到料场防尘抑尘措施规范、烟气治理设施完善,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20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2018年,严格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和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五大行业VOCs污染第二轮调查,全面建立五大行业VOCs排放清单信息库。进一步加强VOCs源头控制,提高VOCs含量低(无)的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推广先进工艺、设备,加强VOCs污染治理,提高重点行业有机废气收集率;到2020年全面完成五大行业VOCs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关停。继续深化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对已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面加强运行监管,对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设施损毁的限期维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中石化宜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宜春销售分公司,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21开展工业企业专项整治。深入开展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各类搅拌站及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属淘汰类产能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关停;对符合产业政策但气体排放不达标的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完成整治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坚决关停取缔,2018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治任务。2019年起,每年开展回头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22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一律关停取缔;对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加强巡查检查,确保不出现死灰复燃。对符合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先停后治,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鼓励企业搬迁入园,对有意向搬迁入园的要帮助企业做好选址,并指导企业对生产工艺、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等进行升级,确保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四)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23规范施工工地管理。实施绿黄红牌监管办法,对城区内在建工地实行分类监管,对扬尘治理不达标的工地依法进行查处。城区内在建工地必须严格落实六个100%”(施工现场100%围挡、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且密闭无撒漏、工地渣土料堆100%覆盖、土方作业100%洒水降尘、出入口和场内主要施工道路100%硬化、暂不开发场地100%覆盖或绿化)要求,规范设置围挡、雾炮等喷淋降尘设施以及车辆冲洗平台、沉淀池等设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围挡外5米范围内由施工工地业主负责洒水降尘保洁。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要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必须采取绿化等工程性防尘措施。创新监管手段,对城区内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装视频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网,实施远程监管。到2020年,完成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施工扬尘治理体系构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24加强拆除工地管理。城区范围内所有房屋拆除工程必须落实责任单位,实行责任单位报备制。拆除工地四周必须设置围挡,所有待拆除房屋必须先淋透再拆除,拆除全过程必须同步采取喷淋降尘等措施;要及时清运拆除工地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必须全部遮盖,并洒水保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25实施渣土运输规范化管理。加强市中心城区渣土运输单位资质企业化管理。实行同城同标准,严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等级考核。加快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硬件设施的更新换代,加装卫星定位系统,确保2018年内市中心城区全面淘汰原有改装老旧车辆,确保建筑垃圾运输按规定时间、地点、路线行驶。规范渣土运输处置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运输、偷挖偷运、违法倾倒渣土等行为,对车体脏、渣土洒漏实行严格处罚。其他各县(市)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交警支队、市公路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26深入开展洗城行动持续深入开展洗城行动,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街道社区落实网格化管理,实行门前包干制,全面清洗道路街面、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加快探索环卫一体化改革,推进实施购买第三方服务,严格考核标准,加强环卫作业路面巡查管理。强化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对城区主次干道采取一吸二冲三洗四收五扫的五步法作业模式进行清扫。发生污染天气时进一步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洒水车、真空吸尘车、多功能抑尘车等要做到人歇车不歇(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27强化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治理。推动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生产厂区地面必须全部硬化并网格化密布水沟,便于冲洗;要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原材料堆场、原材料传输带、原材料进料口和搅拌楼应实施全封闭并采取除尘措施。生产厂区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台和冲洗设施,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得出厂;所有混凝土和砂浆运输车辆必须安装有效防滴洒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201810月底前完成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整治。(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28坚持做好裸露土地覆盖和绿化。对城区及周边闲置及裸露土地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整治台账,按有关要求全面进行绿化或覆盖;对前期已经覆盖的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对覆盖后又破损的要及时更换维护。对违规设置的砂石堆场,一律清除并进行绿化。(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29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督促露天矿山持证单位开展矿山复绿工作,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对开采和选矿的各产尘作业点必须采取湿法降尘或密闭降尘等措施,对暂时不作业的开采区要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抑尘措施。对于无主矿山采取地方政府兜底的形式进行复绿。加强矿区巡查和例行执法检查,加大矿产资源违法开采查处力度。坚决关闭取缔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和查处越界开采行为。(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五)全面禁止露天焚烧行为

  30强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严禁露天焚烧。加强秸秆收储体系建设,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针对本地区农作物种类,制定发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农作物留茬高度。落实农作物收割机械准入制度,推动所有收割机械配备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将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列入农机补贴目录,对未配备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的收割机一律不得下田作业。严格落实省里秸秆禁烧资金奖罚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并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严格实行禁烧工作网格化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巡查监管,加强宣传教育,确保秸秆焚烧火点数量逐年下降。(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31依法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枯草等行为。加强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焚烧监管,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杂草和建筑垃圾要求,2018年底前建立网格化的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32全面禁止炼山行为。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到2018年底,禁止炼山造林行为,全市范围实施全面管控,减少大气环境污染。(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明月山风景区管委会)

  (六)精细化管理生活类大气污染源

  33严格规范餐饮油烟治理。推动城市建成区有油烟产生的所有餐饮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试点在部分大型餐饮场所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严格监控油烟净化效果;将餐饮油烟管理纳入星级宾馆、A级乡村旅游点的评定和复核。规范烧烤管理,城市主城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在城区范围内积极推广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大城区居民生活炉灶排风扇淘汰力度。(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旅发委,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34减少其他生活类VOCs排放。大力推进城市建成区汽车维修、广告印刷行业VOCs专项整治;推广使用VOCs含量低的涂料、溶剂等原辅材料,从源头上减少VOCs污染排放;深入推进干洗行业VOCs整治,按期完成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35严格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加强日常管控,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城市发展,及时调整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时段,并严格落实到位。坚持日常宣传传统节假日等关键时期集中宣传相结合,切实加大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影响和禁限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宣传力度,营造全年禁限放烟花爆竹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对违规燃放的惩处力度,始终保持严管严罚的高压态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七)积极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36强化轻中度污染天气应对。在发生轻中度污染天气时,采取停止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在建工地(绿牌工地除外)施工、房屋拆迁和建筑材料、渣土运输等措施,尽可能减少本地污染物的排放。在气象条件具备时,要及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降低空气中颗粒物浓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37严格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进一步完善和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响应标准;强化环保、气象联合会商研判,提升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应急期间要严格落实应急预案中各项管控措施,着重对焦化、铸造、建材行业实施错峰生产,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提高限产比例。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督查,对应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八)强化科学治理

  38加强科学分析。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摸清本地污染物排放情况;持续开展激光雷达扫描和颗粒物源解析工作,掌握颗粒物空间分布规律,找准主要污染因子,为科学有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核心数据支撑。积极探索购买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方服务,采取引入专业环保服务团队以及市场化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强化大气污染大数据分析及污染成因分析,不断提升大气污染防治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39优化监测网络。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对不科学、不完善、不能全面真实反映城市空气质量的站点,加快进行优化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使用6年以上的或运行不稳定的国控站点仪器设备及时进行更换,换成性能更先进、运行更稳定、数据反应更及时的设备,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加快推进宜春经开区、明月山风景区、宜阳新区、袁州新城以及各县(市、区)工业园区空气站点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在现有省控空气站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新的空气监测站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九)严格执法监管

  40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和惩治力度。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借助科技手段和信息化平台,实现精准执法,提升监管效率。整合执法资源,优化联动机制,统筹市、县两级环境执法力量,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重点问题,采取交叉执法、巡回执法、突击执法、明查暗访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涉气环境执法检查,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建立问题清单、处罚清单、案件查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处罚措施,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执法监管体系和高效联动、严惩重处的执法协同体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4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担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要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严格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认真履职,严格监管,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

  42强化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制定符合实际、详细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任务清单(包括重点任务、目标要求、牵头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实行台账式管理和精准管控。市直有关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单位所承担任务进一步细化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43严格考核问责。根据全省空气质量排名,连续两个月空气质量排在全省后十名的县(市、区),由市环保部门下达预警通知;连续三个月空气质量排在全省后十名的县(市、区),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对整改推进不力的县(市、区)责任领导,将进行约谈。对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不力的县(市、区)以及履职尽责不力、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市直单位,将按照《宜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严肃追责。

  44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加大市、县两级财政投入力度,强化绩效管理考核,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推行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债券、绿色保险,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

  45做好宣传引导和公众参与。各地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栏,积极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科普知识,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进展,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结合各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好典型好做法进行宣传,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畅通环保信访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健全环保社会监督员制度,积极开展绿色创建,大力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向公众开放,运用好专家论坛、公众代表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让公众直接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和决策等工作,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积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民参与的大气环境治理体系。

附件

2018年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县(市)

PM2.5(μg/m3

优良天数比例(%)

2017年现状

2018年目标

2017年现状

2018年目标

袁州区

50.2

44

84.0

90.2

宜阳新区

52.5

44

80.1

90.2

宜春经开区

-

44

-

90.2

明月山风景名胜区

-

25.5

-

93.7

樟树市

54.3

48

68.8

82

丰城市

59.9

51.9

66.3

80.6

靖安县

37.8

33.2

85.9

91.2

奉新县

37

32.6

81.3

88.7

高安市

55.5

49

73.9

84.7

上高县

56.2

48.6

76.5

86.1

宜丰县

43.8

38.5

87.1

91.8

铜鼓县

33.9

33.0

97.4

97.8

万载县

42.2

38.6

79.4

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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