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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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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袁州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及

青苗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宜春中心城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土地征收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适用范围

我市中心城区内(含袁州区和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均适用于此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对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的确定。具体为:一是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农作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二是在土地上建造的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三是林木、果树、苗木等地上定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若有相关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针对具有特殊意义的构筑物、名贵树木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或者该标准未覆盖的种类,可以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评估。

二、补偿原则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用可按本标准确定或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评估确认后据实补偿。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应按实际损失补偿。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其他事项

本标准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标准实施前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尚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按新标准给予补偿。

本次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袁州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

附件:1. 青苗补偿标准

2. 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3. 林(苗)木补偿标准


附件1

青苗补偿标准

补偿范围

补偿标准

(元/亩)

水田

1150

旱地

950

青苗补偿按实际损失补偿,没有青苗的和抢种的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2

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补偿项目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水泥窖(粪坑)

/

200

2

泥窖

100

3

普通鱼塘

/

2500

4

精养鱼塘

/

3100

5

简易种植大棚

简易种植水泥柱子大棚

/

15

6

简易种植竹大棚

/

10

7

水井

手压井(家用)

/口

1000

8

深水井(Φ18cm)

/

160

9

蓄水池

砖砌、石砌蓄水池

/立方米

200

10

砼水池

/立方米

430

11

坟墓迁移

有碑坟

/穴

1000

12

无碑坟

/穴

500

注:不在表范围内的类别,由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       


附件3

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1

林地

/

900

2

果园

/

2000

3

零星种植果木(已结果)

/

60

最高不超过2000/

4

零星种植果木(未结果)

/

15

最高不超过900/

5

零星种植林木(杉、樟、柏、棕树、椿树、柳树等)2米以上

/棵、丛

10

最高不超过900/

注:1.古树名木、苗圃、成片人工林、已投产成片果园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或对于一些单株价值较大的树木,补偿标准不能完全覆盖的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2.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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