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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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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4年10月23日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全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市、县两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发改委、农业、食药、卫生、公安、工商、质监、财政、环保、服务业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履行农产品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责。办公室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监管的日常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实现无缝衔接。

  (二)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要求,不断强化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意识,将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单位。

  (三)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市、县、乡三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实行逐级量化考核。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并对各县(市区)、乡(镇、街)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建立考核奖励、举报奖励制度、约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监管任务

  (四)加强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价、保护、修复制度,对产地环境进行定位动态监测,全面掌握水、土、气等产地环境因子变化情况。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普查,摸清产地污染底数,把好农产品生产环境安全关。结合监测普查,依法依规有计划、分步骤地划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对禁止生产区进行集中修复,符合相关标准后要及时进行调整。

  (五)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业、公安、工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协同联动,统筹推进农业投入品审批、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准入门槛,畅通经营渠道。加大农业投入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力度,严厉查处制假售假、非法添加等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推行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备案许可、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和兽药良好经营规范制度。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监测抽查制度,督促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规范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严防农业投入品乱用和滥用,依法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制度。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要农时季节,集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六)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一是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指导服务,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加快制修订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本着“简单易行、一看就懂、一学就会、一用就行”的原则,及时将相关标准规范转化成符合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规程,将安全控制措施转化为农民的自觉行动。二是推进标准化示范园建设。以生产基地为单元,强化技术宣传培训,在组织化、规模化的产地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大力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建设。三是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将产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作为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必备条件,并在安排农业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扶持。充分发挥得天独厚的优势,加快发展绿色、有机农业,做大万载有机农产品示范基地、上高、宜丰和铜鼓绿色食品产业基地,奉新猕猴桃基地,高安富硒食品产业基地。

  (七)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相关责任部门要紧密协作,采取联合执法、挂牌督办等形式,对涉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农(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定期开展巡查指导,排查风险隐患,加大督查整改力度,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八)加强牲畜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使用“瘦肉精”、注水和注入其他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加强巡查和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畜禽,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督促屠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畜禽屠宰检疫,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

  (九)加强监测预警。市县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加大例行监测力度,扩大监督抽查的品种、范围和参数,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监控。建立监测数据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突出对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的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检。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加强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及时依法组织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做到抽检一个产品、规范一个生产基地主体。

 三、进一步强化能力建设

  (十)落实经费保障。市、县两级财政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投入机制,持续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经费投入。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专项资金随财力增长逐年增加。专项基金重点支持检测能力建设、追溯体系建设、农业标准化推广、“三品一标”认证、法律法规宣传、产地环境及投入品监测评价、风险预警、专项整治和执法办案等。

  (十一)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加快市县乡三级监管体系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充实监管力量,建立健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体系,确保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职能。建立村级监管员制度,加强监管员队伍建设,强化源头监管。

  (十二)强化检测能力建设。加强市、县两级农产品质检项目建设,足额落实建设配套资金。加强市县两级检测人员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提高检测人员业务能力和检测队伍整体素质。

  (十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专家和应急处置队伍,储备必要应急物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加快形成信息畅通、联防联控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展开。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本着边处理、边报告和及时主动发布客观权威信息的原则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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