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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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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宜春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制度

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深入实施社会救助的重要前提,也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保证。根据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单位的通知》(民办函〔2011〕365号),确定我市为全国第二批试点城市之一,要求试点工作在2012年底前完成。为推进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化开展,确保公平、公正实施,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关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积极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部门协作规则,实现市、县、乡三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及时、高效,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实施,成立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市民政局、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教育局、国家统计局宜春调查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春供电公司、市政务信息化办、市金融办、宜春银监分局的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核对对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对象,是指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救助、低收入住房保障等各类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具体为:

1.新申请低保、低保边缘救助、低收入住房保障等各类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

2.在册低保、低保边缘户、低收入住房保障等居民家庭,被群众举报的;

3.在册低保、低保边缘户、低收入住房保障等居民家庭在年审时经县(区)民政局审核,需进行收入核对的;

4.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核对的。

四、核对内容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两项指标。

可支配收入:核对对象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财产:核对对象拥有的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如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及有较大价值的古董、艺术品等。

五、核对方式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要包括系统核对、人工核对和实地核对三种方式。

1.系统核对。依托宜春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数据资源工作平台,由市民政局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共享对接的配套开发。民政部门将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通过该系统传输给同级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反馈信息后,民政部门将所有反馈信息汇总,并出具核对报告。

2.人工核对。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成前,或相关部门不具备(或暂时不具备)与核对系统进行对接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采用加密U盘方式进行核对。

3.实地核对。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审核社会救助申请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取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六、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设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依托宜春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数据资源工作平台,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研发和运行管理;制定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案。

房管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房屋登记、交易和房屋租赁等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就业、从事公益岗位及交纳领取社会保险金和领取生活补助费等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户籍和车辆拥有等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纳税情况等信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住房公积金交纳和使用、房屋贷款等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工商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等信息。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子女就读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择校情况等信息。

供电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用电量、缴费额等信息。

市金融办、宜春银监分局:负责协调全市金融机构,在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下,提供核对对象的存款、股票红利、债券利息、基金红利、有价证券等信息。

国家统计局宜春调查队:负责提供拟定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相关统计数据。

市政务信息化办:依托宜春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数据资源工作平台,负责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技术标准;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支持和信息共享对接渠道。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一个新领域,专业性、技术性、权威性、公信力的要求都很强。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制度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举措予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核对工作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确保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顺利开展。

(二)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在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作,积极作为,全力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研究制定具体的核对工作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及时沟通工作情况,主动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相关部门要根据操作规程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相应核对工作,保证核对信息及时、完整和准确。

(三)严肃纪律,维护权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涉及居民家庭和个人隐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强化信息保密措施,部门之间信息交换要签署保密协议,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私自泄露个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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