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决策公开>政策文件>政府文件>2012年>宜府办发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网点建设管理的通知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宜府办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网点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赣商商贸字〔2010〕17号)和《江西省商务厅关于严格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商商字〔2011〕3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成品油网点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目前,我市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279座,成品油零售市场基本形成了中央企业为主体、地方民营企业共同参与的经营格局。根据《江西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安排,我市“十二五”期间规划新建加油站98座,到2015年末全市加油站将达到380座左右。为确保我市成品油网点建设有序均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十二五”期间我市新建加油站将按照2012年40%(含2011年已报建数)、 2013年30%、2014年20%、2015年10%的比例,逐年完成建设任务(年度规划建设数见附件)。各县(市、区)、宜春中心城区要严格按照年度规划建设指标,精心组织实施。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本年度建设任务的,其未建站点可转留下年续建。因城市扩建、道路新建和经济建设等原因引起的原加油站点(含规划站点)不能适应和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的,可逐级申请上报省商务厅调整或增加规划站点。为解决边远山区和乡镇老百姓加油难问题,各地要采取优先发展和政策激励等措施,鼓励申请人在边远山区和空白乡镇新建加油站,使成品油销售网络逐步覆盖所有乡镇。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成品油网点

凡在县(市、区)和宜春中心城区(含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辖区内新建加油站,必须执行以下程序: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用地证明的,必须由申请人向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报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项目在宜春中心城区的,必须由申请人直接向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提交申请,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统一报省商务厅办理加油站经营网点规划确认手续。

(二)需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由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事先提交申请,经由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和市商业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商务厅,进行加油站招标、拍卖标的物的网点规划确认,取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批文后,各地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土地招、拍、挂要符合《江西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当地城市规划,否则一律不能作为加油站项目转让土地。在加油站建设项目招标和加油站拍卖活动中,要将油品资源充足、应急保供能力强、油品质量可靠、加油站网点健全、成品油供应主渠道的投标人和竞买人作为加油站建设的优先选择对象。

(三)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批复后,已取得加油站建设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持批文到国土、城建、消防、安监、质监、环保、气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筹建。已获得加油站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自然人)须在一个月内,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建设项目人需在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县或市级商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凡没有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批文的,上述部门一律不准为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按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规划点,将自动取消。

(四)在加油站建设中,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并达到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各地商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土、城建、环保、安监、质监、消防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开展技术指导,提供业务服务,确保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油站建设项目竣工后,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验收,项目合格后由申请人按《江西省成品油经营许可操作手册》规定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报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向省商务厅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三、切实加强成品油网点建设和市场经营的依法监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国土、城建、工商、质监、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联合执法,共同做好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工作。对未批先建、私自乱建加油站的,商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并坚决不予办理成品油经营相关手续。加油站的拍卖、转让和出租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经营期限未满叁年的加油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拍卖、转让和出租。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超范围经营;加油机不符合防爆要求、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掺杂使假、以假充好、以次充好、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等违法经营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各地在经济发展工作中,不得违反《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程序,随意以提供加油站点项目作为交换的附设条件。

特此通知

附:宜春市“十二五”期间加油站分年度建设规划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下载附件: 宜春市“十二五”期间加油站分年度建设规划表.doc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