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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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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05〕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整合监管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确保食品安全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日常监管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主要负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的“一个环节由一个职能部门监管”的原则,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1、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2、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厂店分开的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点划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质监部门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3、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行为;现做现卖和前店后场的食品小作坊,以及厂店分开的食品小作坊的销售门店划入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4、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食品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卫生部门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6、质监、工商、卫生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及接到群众举报、投诉食品安全问题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进入其它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时,报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调后进行。
二、专项整治实行联合检查
由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组织,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主要监管部门参加,每年开展1~2次联合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时各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开展工作,部门之间不重复抽检。
1、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由质监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卫生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质量监管及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企业营业执照的检查;卫生部门负责生产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
2、食品流通环节(包括超市、市场、批发部、副食品店等):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卫生、质监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工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的检查和食品质量监管;卫生部门负责企业卫生许可内容的检查和食品卫生监管;质监部门负责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实行生产许可食品的质量监管。
3、餐饮消费环节(包括餐饮业、学校食堂、其它集体伙食单位等):由卫生部门牵头,会同质监、工商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卫生部门负责卫生许可内容的检查和食品卫生监管;质监部门负责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实行生产许可食品的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检查营业执照。
4、联合检查结束后,由牵头部门汇总检查情况,提出完善管理、整改提高的意见,报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部门负责抓好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三、食品检验检测结果互认
为整合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质监、工商及卫生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抽检、送检食品后得到的合法检验结果实行互认,不再重复抽检、送检。
四、落实监管责任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实行责权统一。对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宜春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宜府发[2004]42号),追究具体监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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