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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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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42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创新创业的服务与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适用范围

  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以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5类。

二、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网络平台

  建立宜春科研设施与仪器网络平台,或在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网络平台上建立宜春子平台,逐步将全市所有符合向社会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省市网络平台管理。鼓励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建立网络在线服务平台,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和使用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每年组织开展全市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资源调查工作,按功能类型和专业领域分类统计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全面及时准确掌握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资源数据库,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调查数据。(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配合)

三、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实行分类开放共享

  针对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及其管理单位,采取不同的开放共享方式。对主要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购置、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涉密及不宜公开的除外),要加入省市网络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对单台套价值在20-50万元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鼓励管理单位积极申报、择优加入省市网络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对主要承担教学工作或法定检测工作的管理单位,在确保完成自身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要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对拟新建科研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应先进行查重评议,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避免重复建设或购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配合)

 四、建立促进开放共享的激励引导机制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单位对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购置科学仪器设备,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管理单位合作,把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申请单位获得国家、省级及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的重要条件。鼓励市县两级科技创新平台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费可减半收取。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科研设施,组建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服务。(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配合)

五、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奖惩机制

  逐步制定和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和奖惩制度,进行分类考评和奖惩。对于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数量、服务机时、服务质量和服务业绩;对于专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专业团队的开发应用能力和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并在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时给予优先支持;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开放效果差、用户投诉高的管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结合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考核结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配合)

六、强化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责任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和社会监督。管理单位在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要向省市网络管理平台提交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要求适时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情况,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信息的动态更新。管理单位要加强人才队伍培养,落实科研设施与仪器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称、培训、薪酬和考评等政策,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水平。用户使用开放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配合)

 七、全面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

  市科技局要牵头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会商协调机制,加强对全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推进协调。各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按省里统一的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到2017年,基本建成全市统一规范、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开放共享的专业化和网络化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服务体系,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不断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的使用效率和开放共享水平。(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卫计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配合)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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