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回避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认为执法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与案件办理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回避。
二、核实执法人员资格的权利与配合调查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如有异议,可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可视为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行政相对人放弃听证权利。
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四、诉讼复议权利与强制执行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相对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应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行政相对人信用修复的权利
根据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要求,行政处罚信息上传“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后,行政相对人可于最短公示期满后申请在线修复,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行政相对人可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后登录“信用中国”官方网站申请在线修复(流程详见说明)。平台工作人员将在7个工作日内逐级进行初审、复审、终审,办理进度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实时查询。
行政相对人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的最短期限内(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三个月后)及时向作出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信用修复,作出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将积极指导你单位开展信用修复(市级信用修复联系电话:0795 -3998206)。按照信用修复有关流程,行政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前,应当履行完成行政处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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