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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以案释法】公租房可以买卖吗,可以转租转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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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易某竹计划申请宜春市中心城区公租房,因易某竹户籍、工作等因素不满足公租房申请条件,故未提交申请。随后易某竹听信陈某导有“简单方法申请公租房”的谎言,花费1.9万元交予陈某导购买“公租房指标”。陈某导收钱后找到陈某华,由陈某华在东升花园小区内摸排有转租意愿的住户,最终以600元/月的价格违规租借刘某所承租的35栋1单元1604室公租房,同时安排易某竹入住。2022年2月,公租房实际承租人刘某找到易某竹,要求其搬离,随后易某竹向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反映情况。市住建局经过询问笔录、上户调查等程序初步取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开展其他违规转租、转借线索排查工作。截2022年12月上旬,共查获违规转租、转借线索50余条,清退公租房24套。

【调查与处理】--

市住建局积极联系、配合公安机关,经过紧密的调查追捕,到2022年6月2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华、陈某导、唐某根、章某、卓某华、唐某忠全部抓获到案。经查明,2020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陈某华谎称自己有渠道能够给他人办理公租房,并且还能办理公租房过户手续。首先,陈某华在线上线下大量承租商品房、少量公租房,把租来的房子作为所谓的“公租房”房源,以此骗取有购买需求的受害者信任。接着,陈某华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散布其能办理公租房过户的消息,并通过涉及该案的其他嫌疑人进一步扩大影响和可信度,陈某导、唐某根、章某、卓某华、唐某忠等人就是陈某华的下线。当受害人付清“公租房”各项费用后,陈某华就先行让受害人暂时居住在租来的房子里,并谎称之后房子会由他来操作办理过户。2021年宜春市上线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并在2022年开展公租房违规违约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公租房违规转借、转租行为整治,扩大政策宣传宣传途径,有效打通了公租房转租、转借等违规违约行为的发现途径,对转租、转借行为的处理进程加快,让陈某华犯罪团伙得以暴露。当前,陈某华犯罪团伙已抓获归案并在接受司法审讯,刘某等24户违规转租公租房的家庭已依法依规完成清退,并列入公租房黑名单。

【法律分析】--

公租房是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员、新市民租赁的保障性住房。根据住建部印发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违规转租、转借所承租的公租房,不仅是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违规行为,也是违反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违约行为,更容易滋生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典型意义】--

公租房的意义在于为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而对外转租转借的住户,不存在住房困难,也背离了公租房的初衷,理应退回住房。市住建局将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租赁管理:打击转租转借、违规空置等行为。使用公租房的家庭和个人,出现利用公租房发黑心财,破坏社会公平,逾越民生“红线”的行为,就一定要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通过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群众举报、上户核查等方式,对转租家庭和个人予以有效识别。对疑似转租家庭进行重点检查,让违法违规者无所遁形、彻底杜绝公租房违规使用的可能性;出台措施规范公租房使用,提高保障房后期管理水平,从而促进公共租赁住房体系良性运行,提升保障房居住品质,实事求是地做好惠民生、保稳定工作,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助推平安宜春建设,推进宜春市住房保障高质量发展。

来源:住保科 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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