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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24-11-08 09:51 来源: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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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4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号)文件精神,加快健全完善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明确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结合市本级财政实际,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草拟了《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40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号)

4.中央、省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关规定

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推进市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合理划分市以下支出责任、保障和配套措施、实施步骤、加强组织领导等6个部分。

1.关于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主要包括:全面落实中央、省改革精神、合理界定政府和市场边界、坚持法治化规范化管理、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等4个总体要求以及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实现权、责、利相统一、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等4项划分原则。

2.关于推进市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主要包括:将促进市域协调发展和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财政事权列入或集中到市级,确需委托县级行使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县级有关主管部门行使,并按程序予以明确;将受益范围地域性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信息较为复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县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县财政事权;将体现市级调控意图、跨区域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并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

3.关于合理划分市以下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各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县级配套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县级政府要强化统筹所辖乡镇协调发展责任,帮助弥补乡镇财力缺口;合理划分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新增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承担方式。

4.关于保障和配套措施。主要提出协同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及时推动各级各部门责任落实、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积极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4方面要求。

5.关于实施步骤。主要明确2024年和2025年工作任务,要求基本完成重点领域改革,形成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6.关于加强组织领导。主要明确提高思想认识、压实职责分工、加强统筹推进等3方面要求。

解读人:刘伟,电话:07953559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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