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4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我市出台了《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9号),为我市推进依法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随着国家社保政策的不断完善,特别是2022年新修订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先后出台,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市原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情况新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证政策的有效衔接,在宜府办发〔2014〕19号文件的基础上,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出台依据
1.《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
三、主要内容
《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共五章、15条,包含总则、保障对象与认定程序、参保办法和补贴标准、工作要求及职责分工、附则等内容。
1.总则。主要包括相关文件精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的基本原则和整体要求。
明确“谁征地、谁负责”工作原则,即属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足额筹措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履行支付责任,严格做到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
2.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主要包括被征地农民的界定标准和被征地农民认定程序。
明确“原劳动部门招工或集体所有制职工、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等两类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明确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村(组)为单位,经依法批准,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且在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户籍的在册农民。对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界限。
明确拟征土地未经按程序报批不得组织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其参保事宜。
3.参保办法和缴费补贴标准。主要包括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办法和政府缴费补贴的具体实施标准。
明确宜春经开区、宜阳新区、明月山区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全部在袁州区经办,政府缴费补贴由各区负担。
明确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相应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离开用人单位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以继续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最长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政策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在所规定的政府补贴时限内继续享受政府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但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所规定的政府补贴时限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明确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照15年计算。对身份认定时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由个人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政府缴费补贴逐年划入个人账户,如其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在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按当年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直至补贴期满15年;对身份认定时已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尚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在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按当年补贴标准一次性将政府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对身份认定时已领取待遇的,政府缴费补贴按身份认定当年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死亡的,不再享受剩余年限政府缴费补贴。
4.工作职责和要求。新增加税务部门为成员单位,并进一步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财政、审计和税务等相关单位工作职责。根据市委编办关于优化议事协调机构有关规定,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相应职能整合至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5.附则。明确了本实施方法的解释力。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4年7月15日印发的《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解读人:刘雄,电话:0795-322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