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件解读

解读:《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4-02-21 11:01 来源: 宜春市司法局 访问量:
字号:

一、出台背景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就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也出台了意见。

为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办2017年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后,市司法局对《通知》涉及行政复议等内容草拟了修改意见,经2024年2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通过。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明确行政机关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二是依法公正办案,切实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求复议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方便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不断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依法、公正、公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强化行政复议纠错和规范功能,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作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要求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未按期提交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要依法履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

三是依法积极应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要求行政机关明确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按期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依法出庭应诉;认真配合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参与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和解建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积极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

四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障从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责任、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考核体系、注重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总结研究五方面明确具体工作举措,不断提升宜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质效。

四、新旧政策差异

新修改《通知》和2017年公布的《通知》主要以下五个方面差异。

一是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的时间不同。2017年公布的《通知》规定,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新修改的《通知》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5日内提交,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10日内提交。

二是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方式有所不同。2017年公布的《通知》规定,复议机构应灵活运用书面审理、公开听证、实地调查等不同方式审理,新修改的《通知》规定,复议机构应依法运用听取意见、公开听证、实地调查、书面审理等不同方式审理。

三是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规定不同。2017年公布的《通知》规定,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新修改的《通知》规定,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听证应不少于4人、调查取证不少于2人。

四是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规定不同。2017年公布的《通知》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存在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行政复议建议书。新修改的《通知》规定,发现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对行政机关存在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向其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

五是行政机关报送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整改情况时间不同。2017年公布的《通知》规定30天内报送。新修改的《通知》规定60天内报送。

(解读人:刘邦良,电话:0795-3990779)

附件: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