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件解读

解读:《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时间: 2019-05-14 09:00 来源: 市政府办 访问量:
字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办法》共七部份三十条,从总体要求、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深化分类管理改革、创新支持扶持机制、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措施等方面对我市社会力量办学有关政策进行了阐述。旨在通过政策引导、政策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推动我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请看政策十问,小丽给您划重点!



Q:

民办学校如何审批?

A:

分类审批。民办学校的管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举办实施高中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宜春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教体局进行审批。举办实施高中段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审批。举办实施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Q:

民办学校如何管理?

A:

(1)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监督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对民办学校履行规范办学责任进行重点检查。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依法依规对民办学校年检结果作出评定。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注销登记资格;对办学规范、履职到位的民办学校在评先评优、财政扶持、培养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充分发挥各地责任督学作用,对辖区内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经常性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检的主要依据,实现民办学校办学监督常态化制度化。


Q:

民办学校如何登记?

A: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Q:

民办学校如何退出?

A:

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依法清偿应退给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在充分尊重出资者意见的基础上由审批机关统筹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下同)终止时,出资者可申请从剩余财产中获得部分补偿。综合考虑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补偿数额不得超过剩余财产,补偿后还有剩余的,出资者可从中申请一定比例作为奖励。

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Q:

如何理解过渡期?

A:

按照“分类过渡、分步推进”的原则,现有民办学校设置5年过渡期(2017年9月1日—2022年9月1日)。举办者应在过渡期内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分类选择的书面材料,逾期未选择的学校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Q:

扶持政策有哪些?

A:

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不同属性,在土地、财政和税费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 

(1)财政扶持政策

①非营利性民办基础教育学校招收当地学生,可给予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

②优质品牌民办教育在宜春市教体新区投资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视办学规模、建设总量和投资强度,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建校运营资金补助。

③在宜春市教体新区投资建校的民办高校,从招生的当年起,市财政对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在校生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④对政府新建幼儿园、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可以委托教育企业以零租金方式用于举办执行招生服务区政策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拓宽筹资渠道

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可将学费住宿费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和知识产权用于质押贷款,非教育教学设施用于抵押贷款。


(3)土地供给政策

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待遇,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②对用地项目出让公告发布后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教育用地,经分类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并按时价对土地进行评估,土地价款由举办者按规定一次性或分期交纳。

③民办学校迁建、扩建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置换。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教育设施用地。

④社会组织或个人经批准同意在宜春市教体新区投资建校办学的,根据办学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投资强度和用地性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分别确定用地规模和供地价格,对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教育科研用地按每亩30万元以下的价格供地,对非教育科研用地或整体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用地实行公开出让价供地。“双一流”大学、国内外其他知名院校进驻宜春市教体新区举办独立学院或设立研发机构的,按照办学目标和发展需求,对教育科研用地实行无偿划拨供地。


(4)税费优惠政策

①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③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Q:

民办学校拥有哪些自主办学权益?

A:

(1)收费自主权。收费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统筹考虑办学成本、办学质量、办学层次等因素,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自主确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依法依规执行。

(2)招生自主权。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3)办学自主权。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各类保教活动。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


Q:

对民办学校教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A:

(1)法律地位。位。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各地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对相应民办学校予以支持。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经教育主管部门派遣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其原有事业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障均保持不变。各地在实施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时将统筹安排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比例。

(2)社会保障。民办学校应依法有义务为教师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大病保险,按规定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民办学校新引进的高级人才,按照本市有关文件规定享受薪酬、住房、医疗、社保、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创业扶持、税收优惠、成果奖励等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3)合理流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民办学校要规范教师选聘行为。合理流动教师的教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合并计算。


Q:

民办学校学生有哪些合法权益?

A: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Q:

对民办学校制度建设有哪些要求?

A:

(1)加强党的制度建设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明确“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按照要求,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坚持和完善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选任委派制度,民办高校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的督导专员。

(2)完善学校法人治理

民办学校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审批机关对章程依法备案。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

(3)依法规范办学行为

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备案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须严格执行免试规定,严禁民办学校进行有偿或变相有偿招生。

(4)落实财务管理职责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且权属证书使用审批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民办学校应将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所有银行账户必须集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相关文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附件: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上一篇:
    • 下一篇: